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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铭:退市制度需要更多刚性
曹中铭
2016年03月28日

没有任何征兆,*ST博元就被上交所"突然"终止上市了。*ST博元也成为中国证监会2014年《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实施后,证券市场首家因触及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被终止上市的公司。*ST博元被终止上市,本质上是咎由自取。

经监管部门查明,因控股股东华信泰3.8亿元的股改业绩承诺资金没有到位,为掩盖这一事实,博元投资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多次伪造银行承兑汇票,虚构用股改业绩承诺资金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票据置换、贴现、支付预付款等重大交易,并披露财务信息严重虚假的定期报告。而且,博元投资财务造假的金额巨大。

如2011年年报虚增资产34705万元,占资产总额69%;2012年年报虚增资产36455.83万元,占资产总额62%,虚增利润1893.2万元,占利润总额90%; 2013年年报虚增资产37800万元,占资产总额62%,虚增利润2364.54万元,占利润总额258%;2014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317.4万元,占利润总额1327%。若非2014年东窗事发,博元投资披露虚假的定期报告不知要延续到何时。*ST博元财务造假导致的信息披露严重违法的时间跨度长,涉案金额巨大,对于这样的上市公司,强制其退市亦是应有之义。

《若干意见》的一大亮点即为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包括欺诈发行与信息披露严惩违法,*ST博元即属于后者。*ST博元的前身为上海著名的"老八股"浙江凤凰。作为其时唯一的一家异地上市公司,当年的浙江凤凰可是赚足了投资者的眼球。但这只"凤凰"最终并没有实现腾飞,反而因业绩等多方面的原因被资本玩家玩弄于股掌之间。从浙江凤凰到康恩贝,到华源制药再到博元投资,股票名称的变化也足以见证其一路风雨一路"坎坷"。而该股被终止上市资格,在引发市场关注的同时,也应该引起我们更多的思考。

如果在以前,对于*ST博元的信息披露严重违法行为,监管部门或许是对上市公司进行谴责、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罚款了事。但此一时彼一时,此次上交所对*ST博元下重手惩治。个人认为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其一是严惩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以起到警示效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现象在当前的市场中比比皆是,也成为市场监管的一老大难问题,此次拿*ST博元"开刀",明显有杀鸡儆猴的意图在内。更何况,*ST博元违法性质非常严重。其二是为将来推出注册制铺路。注册制的核心即为信息披露,如果信息披露工作监管不到位,那么实施注册制后将产生非常严重的后果。有了此次*ST博元的前车之鉴,今后那些欲铤而走险者不能不有所畏惧。

但*ST博元最终是否会被退市,则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根据《若干意见》以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如果*ST博元满足包括已全面纠正重大违法行为、已撤换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有关的责任人员、已对相关民事赔偿承担做出妥善安排、不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情形、中介机构进行核查验证并出具专项意见等条件,并且其财务指标合规,在其股票进入股份转让系统转让之日起届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后,就可以向上交所提出重新上市的申请。因此,即便目前*ST博元被终止上市了,但仍然存在咸鱼翻身的机会。

但此举却是一个双重保护的措施。一方面,可以"保护"*ST博元实现重新上市,另一方面,利益受损的投资者得到了保护。然而,也正是因为该项制度存在"后门",让退市机制的严肃性、威慑力严重打折。既然能够重新上市,那么即便是不符合条件而通过欺诈发行的方式实现上市,今后仍然有可能"跻身"于资本市场。在此背景下,并不能排除市场上再现造假上市的可能性。毕竟,像万福生科、海联讯等造假上市的企业,其造假成本实际上不到2亿元,而在其资产实现证券化后,从资本市场上窃取了更大的巨额利益。

因此,退市机制留下"后门"是值得商榷的。笔者以为,一家上市公司既然严重违法被终止上市资格,那么就应该永远将其扫地出门。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同样应该进行赔偿,绝对不能以赔偿换取重新上市的资格。对于退市制度而言,我们需要更多的刚性,而这,对于其它的规章制度同样如此。而只有刚性的市场监管,才能真正达到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目的,才能真正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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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铭,独立撰稿人,资深财经评论人。在多家网站、报纸、杂志开设有专栏,已发表数百万字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