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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正利:惟契约精神不死,方见消费社会有序
范正利
2019年03月01日

如是我闻。“在我家乡泰安,有一个坐落于泰山东麓大津口的村庄,一户农家豆腐摊儿临街摆,却是常年无人值守。豆腐任你称,费用随你付;豆腐摊儿主人竟也从未亏本,这豆腐便有了‘君子豆腐’之美誉。”大约十五年前,我曾在一篇题为《从君子豆腐看诚信》的文章中援引上述故事(2004年7月14日上海《青年报》)。旧事重提,缘于2019年消费维权年主题——“信用让消费更放心”。

“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语出《中庸》,“君子豆腐”颇有些儒家 “慎独”精神的意味(大抵村夫并不自知)。而今重温这个故事,我发现这也仅仅是个故事,因为其中所能传递出的只剩下人们对“民风淳朴”的追忆和憧憬——要知道,这在商业社会已然是稀缺资源。事实无数次地证明,在当下单纯依靠道德自律,已无力平复消费社会应有之秩序。毕竟,单纯强调自律而无视他律就丢掉了权责对等的契约精神,而这恰恰被称为市场经济的精髓。

契约精神被称为西方文明社会的主流精神,是一个源自欧洲的现代意义上的概念,但其核心观念古已有之。契约精神在西方源远流长,最早可追溯至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对后世的契约理论影响深刻。之后,从托马斯•阿奎那再到卢梭、康德,契约理论得以发展并趋向成熟。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则授予奥利弗•哈特和本特•霍尔姆斯特伦,以表彰他们在契约理论方面的研究贡献。

相对于世俗的哲学根源,契约精神另一个思想渊源则是宗教的信仰根源。窃以为,西方契约精神可以视为犹太教、基督教贡献出的别一种福音或者说副产品;“立约”无疑是贯穿《圣经》的一条主线。当然,世俗哲学与宗教信仰有时也会交叉,就像托马斯•阿奎那是个哲学家,也是个神学家。姑且不论根源,契约精神早先更多依赖于道德自律,而强调其法学属性则是后来的事情。契约精神显然是自律与他律的交互支撑,此消彼长。

在西方文化语境下,中国历来就没有契约传统,自然也就缺少契约精神。实则不然!君不见,西周的铜鼎,秦汉的竹简,中国的契约何曾少过?魏晋以来,大量纸质契约文书现世,延至明清则蔚为大观矣。作为古典金融史学者和收藏家,我的朋友陈旭便不乏明清契约藏品。陈旭还表示,“与西方国家不同,中国传统契约的画押方式堪称独特。”倘若数量庞大的契约文书仍不能算作国人契约精神的明证,那么至少可以视为观察中国契约传统的一个窗口。

如果说西方契约精神源于哲学和宗教,那么也可以说儒家思想以及道教、佛教对中国契约精神的形成影响颇巨。契约信守精神是契约精神的核心精神,儒家思想的诚信观念在国人心中根深蒂固。《论语》称,“子以四教:文、行、忠、信。”孔子以“信”列入“五德”,孟子以“朋友有信”列入“五伦”。道教则以至诚守信为修道布道之根本,且在《道德经》《太平经》等相关经典及教理教义中一以贯之。佛教传入中国久已,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浓墨重彩的一部分。我相信,很多人的契约精神养成于佛家经典;知因果,焉能不知信?

并不是所有人笃信“违契遭报”,契约精神便不能单单以自律来维系。古代中国,已有律令保障契约履行。《唐律疏议》之“杂律”称,“诸负债违契不偿,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大明律》第九卷对“负欠私债违约不还者”亦处以重责。当今日国人的契约精神备受诟病,我们自然而然地想到诉诸法律。“从信用机制的角度来讲,法律就不守信行为的约束或处置应该是惩罚性的,惩罚程度必须达到可以事前遏制其行为动机,而不仅仅是事后补偿消费者损失,否则不能真正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在有关“君子豆腐”的文章中,我曾经这样建议。

而“信用让消费更放心”是对契约精神的呼唤!中国消费者协会赋予了几个方面的涵义:比如,“加快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通过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行业自律,尽快形成公正、科学、公开的信用评价体系。”比如,“倡导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自觉完善诚信经营行为,用诚实守信打造品牌形象,赢得消费者的信赖和认可。”还比如,“引导消费者依法主张自身权益,积极行使监督权,主动参与消费后评价,……为实现消费市场良币驱逐劣币尽一份努力。”

从自律到他律,从德治到法治,很难说是推动了所谓“文明的进程”。世风日下,人心不古,不得已以法律来约束的时候,契约精神是多么的可贵!(《人民交通》杂志2019年3月号卷首语)

【责任编辑:许聃】
财经作家、高级记者,系《人民交通》杂志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