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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胆改革探索,全面赋能发展——对《广州市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评述与分析
王 鹏
2023年07月27日

近日,广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在官网发布《广州市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数据条例》)。《数据条例》共9章55条,涉及数据权益、数据流通、跨境流动、数据安全及争议解决等内容,明确了数据权益保护、数 据流通应用、数据安全保障及监督管理等数据管理活动流程及要求,同时,聚焦广州发展重心,创新广州公共数据运营机制,搭建数据供给主体、数据需求主体、数据交易场所、数据商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等多方参与的数据要素市场,规范引导数据安全流通交易,并推动南沙(粤港澳)数据服务试验区建设。该条例的发布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条例亮点

深圳作为副省级城市首开先河出台数据条例,很好地践行了数据二十条中的第十九条——积极鼓励试验探索。采用“揭榜挂帅”的方式,支持有条件的部门、行业加快突破数据可信流通、安全治理等关键技术,建立创新容错机制,探索完善数据要素产权、定价、流通、交易、使用、分配、治理、安全的政策标准和体制机制,更好发挥数据要素的积极作用。广州《数据条例》先行先试,有示范效应,有探索精神,实现了具有时代特色的“广州模式”。

《数据条例》内容全面,在数据要素上形成全产业链条,涉及到数据权益保护、公共数据、数据要素市场、数据应用、南沙深化粤港澳数据合作、数据安全、法律责任和附则九章,详细解释了数据要素如何做、数据应用如何做等问题并且确立数据安全管理原则,坚持安全和发展并重,建立健全分类分级、风险防范、应急处置等数据安全管理机制,很好地规避了公共数据开放登记导致数据抄袭等问题。

《数据条例》很好地把握了两个平衡,一为创新与安全的平衡——《数据条例》在全国范围内首次提及“推动数据要素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核算体系”,也即广州探索将数据要素纳入GDP,而GDP是衡量国民经济发展情况的一个重要指标。数据资产入表和要素统计核算,不仅有利于实现数据资产化,充分发挥数据对生产效率提升的倍增效应,更有利于规范数据财富积累机制,强化在初次分配中对数据处理者基于价值创造的激励导向,促进劳动者的贡献和劳动报酬相匹配,规范数据价值二次分配,实现全社会共享共用数据要素发展成果。而数据交易的安全亦得到重视,例如场内场外交易要在严格的规范之下进行。二为统一和分散的平衡,公共数据的开放与运行涉及到分散的不同领域,但其均在统一的开放平台上进行开放,以此来保证数据开放的安全性。

条例出台后的意义及作用

有助于广州市数据要素市场进一步开发,解决广州市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实现数据要素有序高效流通提供法律支撑。广州市作为国内一线城市,具有良好的资源、数据以及场景基础,《数据条例》的出台有助于辅助广州更好地探索数据交易,促进公共数据价值的释放,从而推动广州市数据要素市场的进一步开发。

有助于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的数字化协同发展,《数据条例》中规定“南沙应当完善数据基础设施,推动南沙(粤港澳)数据服务试验区建设,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加强与港澳数据交流合作,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数据高效、有序流动,并发展壮大算力、数据算法、数据加工、数据服务等数据类核心产业,打造数据产业集群,打造国际数据合作产业发展集聚区。支持南沙在数据跨境和监管制度建设、数据共享互认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

有助于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数据条例》的先行先试意味着相关条款及界限的确立,因此可以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大胆探索创新,促进数字经济和相关产业链条的发展。与此同时广州市的产业基础优良,条例的施行可以起到很好的赋能作用,推动创新从而大幅推动当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未来发展方向

加速数据要素市场的改革——条例的出台意味着具体相关各方可以先行先试,在条例规定范围之内进行大胆探索创新,及时总结经验。将本市发展经验推广到全国各省市,带动全国各地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以期达到加速数据要素市场改革的目标。

《数据条例》中规定的具体工作流程与工作细节可以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完善,例如数据登记,公共数据具体运行的流程以及规则,场内场外交易的内容、具体流程以及尺度等,甚至包括数据的确权,数据收益的分成等,在相关主管部门和科研及后联合之下,需要进一步探索与细化,使得条例发挥其最优效果。

第三,在数据要素的改革过程当中,需要注重统分结合同时保障一致性。例如公共数据的运行中,数据的资源、交易、共享以及确权定价、收益分成甚至安全保障等均可以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大胆的探索创新,然而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注意“全国一盘棋”,注重统分结合。除此之外,在不同地区,不同平台之间,无论是确权、公共数据交易,还是估值、确权定价等,都需要保障一致性,防止出现新的数据孤岛。

【责任编辑:吕佳珊】
北京社科院研究员,北京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数据资产化研究院执行院长,南昌理工学院数字经济研究院院长、特聘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