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四部门发布《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允许在北京等九个省市设立外商独资医院,这不仅是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的医疗等领域有序扩大开放的具体举措,也为满足我国居民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开辟了新途径。
外资在试点九省市办独资医院的优势
根据《工作方案》,允许在北京、天津、上海、南京、苏州、福州、广州、深圳和海南全岛设立外商独资医院(中医类除外,不含并购公立医院)。设立外商独资医院的主要优势体现在:一是外资医院功能定位准确。主要是为人民群众和在华外籍人员提供多元化医疗服务,为满足我国居民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提供了新的途径;二是9个省市积累了丰富的外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水平相对较高。以上海为例,经过20余年探索,已形成一批业内具有良好信誉和口碑的外商合资医疗机构。据上海市卫健委公布的数据显示:目前,共有外资(含港澳台)医疗机构30家,包括综合医院11家、专科医院3家、门诊部13家、独立检验检查中心2家、诊所1家,是全国外资医疗机构最多的城市之一;三是从促进外资投资角度考虑,有助于试点深入推进。这9个试点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员较为集中、国际航线密集,对医疗服务需求大、医疗设施基础好,而且营商环境较好,占我国实际使用外资总额的45%以上,是吸引外商投资较多的区域,更有利于吸引外商独资医院落地。
外资医院的进入将为我国患者提供更多高品质的医疗服务,外商独资医院通常拥有国际先进的医疗技术、设备和理念,有助于提高我国医疗服务水平。同时,外商独资医院的进入无疑是中国医疗界的一场主动变革,它所发挥的“鲶鱼效应”将打破国内医疗市场的原有格局,促使国内医疗机构不断提升自身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国内医院将加大改革力度,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以应对外资医院的挑战。
正确看待外商独资医院对我国医院发展的影响
截至2023年,我国医院数量达到3.8万所(其中三级医院有3855所),公立医院诊疗人次数占全国医院诊疗人次数的83.5%,截至2021年,全国共有114家外资医院数、188个外资诊所/门诊部相比,占比相对较小。外资医院进入中国市场既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外商独资医院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有多元化医疗服务需求的国内居民和在中国学习、工作、生活的外籍人员,与我国公立医院和其他医院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是互补关系。在试点地区,办外资医院不仅可以进一步提升外商投资环境,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同时独资医院的管理理念、管理方式和服务方式也能为国内公立医院和其他医院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借鉴。
从中外合资合作医院20多年的发展来看,这些医院未对公立和其他医院人员流动产生重大冲击,我们对外商办医有着较为成熟完备的管理经验和制度。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医院高质量发展持续推进,三级医院在学科建设、服务能力、技术水平、医疗管理、人员梯队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待遇,科研、教学和学术环境条件不断优化,为广大医务人员干事创业提供了广阔空间。从各地整体情况看,这些中外合资医疗机构对当地医院医务人员队伍流动影响并不大。我们要理性看待这一问题,在日常生活中做出更为明智的选择。同时,要关注医疗市场的改革与发展,共同推动我国医疗事业的进步。
加强对外资医院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
《工作方案》明确要求,在我国创办外资医院应当符合我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生物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一般性要求,同时还应当符合《工作方案》规定的试点条件。如明确规定不得设立血液病医院,不得登记血液内科,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产期筛查和产前诊断技术等伦理风险较高的诊疗活动,对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作出明确规定,目的就是不得危害我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尤其是属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确保人类遗传资源安全。
在执业管理方面,要求外商独资医院应当与国内医疗机构同样实行医疗质量管理,遵守法律法规、诊疗常规和规范等。在审批准入方面,对外商独资医院的投资主体、级别类别、诊疗科目、诊疗活动、人员构成、数据安全等提出了专门要求。明确要求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应当接入属地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电子病历、医用设备等信息存储服务器应当位于我国境内,从而保障医疗信息数据安全。在审批程序上,由地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初审,报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批。外资医院的进入,对我国医疗监管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确保外商独资医院在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保障患者权益的前提下开展业务,是对我国监管部门面临的一大挑战。特别是加强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要认真执行2019年7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对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作出了明确规定,防止人类遗传资源外泄风险,尤其是属地的卫生健康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以确保人类遗传资源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