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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建设
陈海盛
2025年10月31日

10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发布,强调要“加强科技法治、伦理、诚信、安全建设。”全面加强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建设,既是营造良好创新生态、培育优秀科技人才的内在要求,又是有效防范科技风险、引领科技向善发展的根本保障。

一、加强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建设的重要性

筑牢科技创新的信任基石。 科研诚信是科学事业的立命之本,它要求研究数据真实、过程规范、成果原创。任何剽窃、造假、篡改的行为,都会污染知识产生的源头,误导后续研究方向,导致巨大的社会资源浪费,最终侵蚀整个国家创新体系的效能与公信力。只有坚守诚信底线,才能确保科技攀登建立在坚实的基石之上,维系科技界与社会公众的信任纽带,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纯净的土壤。

把握科技向善的发展方向。 随着人工智能、基因编辑等前沿技术的迅猛发展,科技在带来福祉的同时也潜藏着巨大伦理风险。科技伦理旨在为科技发展设立“护栏”与“导航”,确保其符合人类福祉、社会公平和生态可持续的价值导向。它促使我们不仅思考“能否做到”,更要追问“应否去做”,从而防范技术滥用可能带来的安全、公平乃至生存性危机,引导科技创新真正造福于民,行稳致远。

培育引领未来的创新生态。 科研诚信与科技伦理犹如一体两翼,共同塑造着健康、可持续的科研文化。一个崇尚诚信、敬畏伦理的科研环境,能够有效遏制浮躁风气,激发科研人员的内在责任感与创新活力,吸引和培育德才兼备的科技人才。这是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软实力核心,能够确保我国的科技事业不仅“跑得快”,更能“走得远”,在全球科技治理中展现负责任大国的担当,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坚实保障。

二、完善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建设的路径

1.健全别无选择的强制性制度,推动政府有为。

诚信评价。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等不同类型科研活动实施分类评价,并显著提升学术质量、原创价值与实际贡献等质性指标的权重,引导科研资源向真正创造价值的活动集聚。针对异常处理,需建立数据核查与学术不端行为的快速响应机制,对疑似存在的数据造假、成果剽窃等情事进行及时调查与甄别,并依据查实结果对相关评价结论实行一票否决或动态调整。

分级分类监管。全面建立基于科研诚信评价的监管机制,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信用关联度,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加强诚信风险预警,完善“互联网+信用+监管”机制,提升对风险主体和事项的识别能力。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等方面开展信用协同监管,鼓励市场主体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选择交易对象的重要依据,形成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信用协同监管体系。

红黑名单认定与信用联合奖惩。基于审慎适度和“过惩相当”原则,合理界定科研诚信建设的边界,健全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管理机制以及失信约束惩戒机制,依法建章立制和实施联合奖惩。依法规范红名单和严重失信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强化全国统一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管理,依法依规清理联合惩戒措施,构建联合惩戒规范化长效机制。加强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按照失信行为发生领域、情节轻重、影响程度等,严格依法分别实施不同类型、不同力度惩戒措施,防止信用惩戒过当,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2.深化权衡利弊的选择性制度,促进市场有效。

科研诚信监测。作为获取信息的手段,科研诚信监测是监管制度建设的基础工程,也是判断制度成效的直观手段。我国科研诚信监测归集体系逐渐完善,但是区域协同不够、技术支撑不足、外部监督欠缺等问题短期难以突破。科研诚信建设要健全条块结合的行政监测体制,明确垂直领导下区域有效协同的制衡格局,明确监测归集的主客体、实施流程、工具、质量及制度依据等。

诚信信息管理。科研诚信信息管理是科研诚信体系的必要环节,直接影响信息的准确性及后续监管的精准性。针对信息管理横纵向不平衡、管理主体不协调、统计口径不一致等突出问题,要注重部门间协同配合,将科研诚信数据纳入统一目录范围进行管理,为分级分类、不端行为查处和诚信承诺等后续流程夯实基础。运用先进信息技术,统筹推进科研诚信数据的自动归集、评价和应用,完善监管系统的功能设计,开展综合和专项数据监测、分析与预警;注重数据的安全防护,强化科研主体的权益保护。

科研诚信集成应用。加强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衔接,推进公共诚信数据与机构评估、人才评价等市场化数据融合互补。有步骤有重点有层次推进科研领域诚信管理,以人工智能发挥公共诚信数据应有价值,系统集成多维数据,拓宽科研主体的信用应用途径。基于不同信用等级科研主体的分类、分层和分系统协同监管,拓展诚信在科技领域应用的广度和深度。

3.重视道德教化的引导性制度,强调社会参与。

信息公示。作为公共品,信息在纯市场机制下一般难以达到最优水平,在科研诚信体系安排中需要同时解决信息传递、过滤和整合这三方面协调问题。信息公示是科研诚信体系的重要环节和发挥作用的主渠道。科研诚信公示要依法依规有序有力,既要协调完善不同部门公示制度,又要明确公示平台、公示信息类型,还要加强队伍建设,注重数据隐私和权益保护。由于涉及多元主体,在长效机制构建层次、政策制定层次和政策执行层次,既要分系统推进,又要多系统协同。

信用承诺。选取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以及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推动事前信用承诺融入科研项目承诺制,建立以信用为基础、承诺为核心、全程监管服务为保障的新型科研项目管理模式。制定告知承诺数据标准,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建立全国统一的告知承诺核查机制。重视“科研诚信承诺”这一特殊标的可能问题的预判及对应处置方案,推动信用承诺信息公示,将告知承诺和承诺失信信息纳入信用记录。

信用修复与异议。完善有利于市场主体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科研信用修复机制,畅通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权益保护救济渠道,规范科研信用信息查询、异议处理和修复等工作。加强科研诚信数据安全合规管理,防范信用信息被泄露、篡改、毁损、窃取等风险。提升基础设施安全、数据安全、应用安全等技术防护能力,充分保障各类主体合法权益。

伦理审查与诚信宣传。强化伦理审查与监管,推动伦理规范嵌入科研管理,并开展科学家、企业家的伦理培训与公众教育,引导科技向善。推动科研诚信宣传教育进校园、进企业、进机关、进社区,深入推进新时代文明生活行动和文明好习惯养成工程。发挥科研诚信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组织“诚信建设万里行”“诚信点亮中国”等主题宣传活动,创作一批诚信主题文艺作品,大力普及诚信理念、规则意识。

作者:陈海盛,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福建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宁波财经学院数字经济与产业创新研究院社会信用研究中心主任,民革宁波市委会参政议政传帮带工程导师。

【责任编辑:王文倩】
宁波财经学院数字经济与产业创新研究院社会信用研究中心主任 ,民革浙江省第十四届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委员。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经济学、社会信用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