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P2P业务,目前显然监管责任不清。如果将开展P2P业务的企业定性为金融企业,它们并没有银监会发放的牌照。如果说它们是互联网企业,很多业务又不在互联网上发生,工信部也很难像对待其他互联网公司一样来监管它们。因此,工商部门由于地域的限制,对于业务网络化的企业也没有什么好的监管办法。 正因为没有明确的监管,P2P也没有一个行业规范。对于P2P企业来说,他们也没有动力对外披露详细的运作信息。即使一些企业披露了信息,也没有政府部门对其核查,公众也无从考证其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因此,当前业内P2P数据缺失以及已披露数据的可信度不高。 事实上,风险大、管理弱是目前互联网金融存在的普遍问题。除了P2P以外,别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互联网支付,互联网小贷,以及互联网销售产品和众筹融资也存在类似的风险监管问题。去年以来,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行业发展中的一些问题和隐患也开始慢慢暴露。特别是随着P2P网贷跑路等事件的不断发生,对互联网金融加强监管的呼声最近越来越高。 相对于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刚刚兴起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在一些领域呈现野蛮发展的特点。未来的监管不确定性成为这个行业的最大风险。但并不能因为互联网金融是新鲜事物就采取放任的监管理念。 “实际上,我们迫切希望监管细则早日出台。” 一位P2P企业的创始人向中国日报网财经频道表示。 对于互联网金融,大多数人都希望有监管,但是如何监管,哪个部门监管,还需要大量的调查和研究。尽管面临困难,管理层仍应做好“份内事”:在不遏制创新的前提下,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如果没有完善的制度规范和监管,任其发展,互联网金融可能瞬息间就会成为一个野蛮生长的怪物。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黄震表示,对于互联网金融怎么监管,现在有四种说法。第一是不需要监管;第二是先发展,再监管;第三是创新协同监管;第四是尽快立法,设立新机构,进行专门监管。 “在网上调查有80%认同第二种做法,也有人希望尽快立法,但是应基于现有法律框架,基于现有职权范围,基于现有的技术条件。”黄震表示,无论将来的监管如何进行,企业必须从行业自律开始。 事实上,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管理层一直在征求意见,从各项政策解读来看,今年年底前互联网金融或将出现三方面的变化:首先,相关行业标准的自律政策将出台;其次,互联网金融监管细则预计相继出台;第三,互联网金融、民间金融面临清理整顿的局面,一方面是P2P自身面临竞争的威胁,另一方面是因为管理层会出台相关政策。 某P2P企业CEO向中国日报网财经频道表示:“我们是期待监管的,尤其是P2P泥沙俱下已经持续了很久,我们迫切希望监管当局告诉我们什么样的要求是最起码的要求,企业如何从事P2P这项业务。对于监管细则何时出台,我们与管理层的沟通已经持续了很长的时间,监管细则有可能今年底和大家见面。” 互联网金融到底如何监管一直是个难题。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到底是基于现有的监管框架,还是创造一个新的框架?如何处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值得思考。 对互联网金融既不必百依百顺,更不应该“一棒子”打死,而是要坚决守住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底线。首先,我们要坚守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底线。其次,守住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底线有两条。一是遵循金融发展客观规律,坚决防止发生系统性风险。二是互联网金融发展需要设定适当的防火墙。 央行曾对此提出了两条底线,即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和不能非法集资。其中不能吸收公众存款特别值得关注。这是互联网金融与银行金融的分水岭。一旦超越红线,公众的利益就暴露在危险的境地。 作者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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