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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患童事件中的两个真问题
廖德凯
2014年12月23日


2014121723070765.jpg    西充县艾滋病患童坤坤被村民投票驱离事件,引起了全国各界的广泛关注,随着事件向深处发展,“投票驱离”事件本身的真相逐步浮出水面。
    艾滋男童爷爷称“驱离”系媒体策划,而对事件进行“曝光”的两位记者表示:“他爷爷想把他送走的愿望非常强烈,多次找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但没有如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言语上或许暗示过他爷爷写联名信。”承认在方式上欠妥当,“但完全出于一片好心,希望坤坤能引起关注。”
    而西充县相关部门也回应,当地确实早已对坤坤进行包括治疗、救助、低保等相关政策落实。当然,在“硬件指标”落实的同时,“软件”并未跟上也是事实。不过,从目前来看,更应当反思的是其中两个问题:其一,艾滋患童的个人信息保密规定如何落实?其二,“好心”媒体在其中的作用如何评价?

艾滋病患者信息保密有法律保障

    在西充县艾滋病患童事件中,暴露出一个令人遗憾的信息:患童坤坤患艾滋病的信息,几乎伴随着他的确诊而被村民所周知。随即而来的就是坤坤远离了正常的生活。
    或者可以说,正由于坤坤的个人患艾滋病信息被村民所知,才导致了如今令人遗憾的驱离艾滋病童策划事件。
    事实上,对艾滋病患者的信息保密,一直都是个大问题。据媒体报道,许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确诊后,其信息很快为周围所知,成为另类,许多人不得不多次搬家。据《瞭望东方周刊》报道,一位患者“江妹”介绍,她在沿海某省确诊后,还在和丈夫“大兵”回家的路上,当地疾控部门的七八个工作人员,已经在村主任的带领下坐在他家等待。原本想着回家后保密的大兵和江妹顿成了村里的“明星”,男女老少围着他们看新鲜,各种议论随之而起。
    另一位患者的丈夫阿地则说:“我下午两点知道她感染的事,十分钟后20里外的村民都已经知道了。”
    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对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而《传染病防治法》对故意泄露相关人有关信息、资料的,作出了对当事人、单位从行政责任到刑事责任的规定。
    应该说,从法律保障层面,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信息保护是非常完整而明确的。而目前在这方面的乱象,主要是要保密工作的技术操作层面存在漏洞,使落实救助责任与保密责任之间出现了并不平衡的状况。

媒体“好心”中的道德悖论

    再来看媒体在策划“驱离”事件中起到的正反两方面的作用。
    一方面,通过策划村民“联名信”“驱离”艾滋病患童的事件,坤坤得到社会巨大关注,甚至受到联合国驻华系统关注。由于关注面大,在更多人了解坤坤面临的困境后,许多人伸出关爱之手,一些公益机构也表示愿意接收坤坤。同时,此事件的广泛传播,使得艾滋病的常识得到进一步传递,艾滋病患者状况受到更多的关注。这是积极的一面。
    但另一方面,作为一个“虚假新闻”,此一事件的传播对当地村民造成了极坏影响,而事实上,村民并没有如此排斥坤坤。策划中的各种运作方式,却令村民强化了“驱离”心理,也令当地的公众形象受到损害。更严重的是,新闻媒体为了目的而炮制新闻事件,对媒体的公信力和新闻道德底线形成了挑战。
    新闻媒体是新闻的记录者,记者可以是新闻的在场人,但却不能成为新闻的制造者(除了专题活动外),这样才能保证新闻的客观性。而媒体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制造耸人听闻的新闻事件,其本身就是极不道德的。以道德之名行不道德之行为,纵然目的崇高,但其负面影响并不能得到抵消。而这种未得到抵消的负面影响,其对社会的伤害作用不容低估。
    “好心”记者、“好心”媒体,面对类似的事实时,为了寻找一定的轰动效应,可以从事实本身去寻找相应角度,但绝不能背离事实去制造另一个“事实”。否则,这一“事实”也就失去了基础。
    
    “联名信驱离艾滋病患童”事件,无论是给相关部门,还是给新闻媒体,都留下了可资参考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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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作者,知名时事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