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吉勒图案曾被认为是一桩“铁案”,许多办案人因此获得葆奖。如今,呼格案终于得到了一个迟来的转折,追责程序启动,有媒体希望,尊重程序,相信证据,服从法律,从一起错案追责开始,将追责案办成“铁案”。
事实上,从法治意识和法治秩序本身的角度来讲,无论是如何的程序合法、证据确凿,都不能够以“铁案”称之。在法治秩序之中,没有铁案,而只能有铁的程序。铁案意识往往是一种主观认知,而法治秩序最忌主观意识;只有程序意识才能摆脱主观偏见,以“程序正义”实现案件最大程度的客观还原。
现代法治社会本质上是规则社会,也就是在通过一定程序确定的规则下进行各种活动的社会。在以规则、规矩来确定行为合法性的今天,应当以案件过程的程序正当性、合法性来判断一个案件办理的好坏,而不是以惩处的结果本身来评判。而“铁案”思维就是一种结果思维,而非过程思维。以“铁案”思维来考量案件,则每一个法院判决的案件,都可以被称为铁案,因为判决本身就是对案件结果的兑现。
法律的实现过程不能有情,法律程序是客观还原案件的规则,如果打破了这种规则,案件的还原过程就会被主观臆断、破案意志、社会压力、甚至私欲所侵蚀,当因为各种主观因素的影响取得了足够的“证据”时,每个人都会相信这是一个“铁案”。相反,如果以规则至上来对待案件,勿须有“办成铁案”的压力,在程序和规则上对案件进行还原,这种“无情”才能真正回归法律本位。
以呼格案来说,其死刑判决的“依据”其实是充分的,根据这些“证据”进行判决,以法律对照,可谓“铁案”;但由于程序上受到主观因素影响,导致判决的基础完全不存在,证据事实上成为空中楼阁。而其无罪判决书,并未对事实进行确定,比如并未在判决书中确认“呼格吉勒图不是杀人凶手”,而只说“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就是客观表述,而不作事实判断。如果以“铁案思维”解读,再审判决书自然不能算是“铁案”,但我们却知道,这份判决书经得起检验,除了另有凶手落网外,还在于严格的法律程序。
因此,对于该案的追责,我们也同样不应以“铁案思维”去期待,而应希望司法机关能够同样以“铁的程序”来查明相关责任人是否在呼格案中存在职务犯罪行为。如果通过“铁的程序”证明当年的相关办案人职务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们亦当接受;如果以主观因素进行此案的追责,那么,哪怕真的“告慰了呼格吉勒图”,我们的担忧也不会稍解半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