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周五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通报了针对前期涉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件基金公司的专项核查与监管处理工作。根据去年12月份的专项整治核查结果,证监会拟对华夏、海富通等5家基金公司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整改(三至六个月不等)且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公募基金产品注册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对相关责任高管人员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中邮等6家基金公司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毫无疑问,监管部门对相关基金公司的处罚非常引人注目。如此前基金经理出现“老鼠仓”,除了博时基金公司因马乐案被监管部门责令整改,暂停受理其所有新产品、新业务申请6个月外,未有其它基金公司因之受到任何处罚,而此次则开创了“先例”。又如,监管部门核查的涉案基金公司只有15家,竟然有11家因存在问题而被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实际上从侧面说明了基金公司内部问题的严重程度。
“老鼠仓”案件频发已成为公募基金行业的一大“风景”。自2007年上投摩根基金公司原基金经理唐建东窗事发以来,被曝光的基金“老鼠仓”越来越多。基金“老鼠仓”不仅严重损害到持有人的利益,扰乱市场正常的秩序,也造就了市场新的不公平。然而,对于基金“老鼠仓”,基金公司一般都将其界定为“个人问题”,与基金公司没有任何的关系。而以往监管部门也常常是睁只眼闭只眼,既不对相关基金公司采取措施,也不对市场的质疑进行回应。证监会此次对发生“老鼠仓”的基金公司动真格,其背后的意义显然不言而喻。
通过核查,证监会发现部分基金公司在未公开信息管理、投研人员权限管理、信息系统与通讯设备管理以及基金经理选聘管理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内控缺失与管理失责,实际上暴露出基金公司在公司治理、风险防范上的短板。相对于80多家基金公司而言,由于被核查的基金公司数量有限,或许还存在众多没有被发现的问题,这就要求证监会进一步强化基金行业的监管。
我们应该为证监会启动专项核查以及对相关基金公司与人员进行处罚点个赞,但更重要的是要防止基金“老鼠仓”现象的频频发生。笔者以为,除了建立“老鼠仓”的基金经理,相关基金公司同样理应为之买单。在如何防范基金“老鼠仓”问题上,个人有如下建议。
其一,检查日常化。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核查或突然袭击式的检查。此次专项核查导致基金行业众多问题的曝光,实际上也说明了专项核查的重要性。像景顺长城的涂强、长城基金公司的韩刚、刘海等“老鼠仓”,都是监管部门在2009年的一次突然检查中发现的。检查的日常化,一方面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另一方面也会给基金公司形成一定的压力,能促进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控机制,有利于防范风险。
其二,惩罚严厉化。华夏等五家基金公司受到暂停3~6个月新产品注册的监管措施,意味着在此期间其新产品无法发行,在当前的牛市背景下,其因之付出的代价并不小。尽管如此,笔者认为违规的成本仍然太低。对于因基金公司内控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的“老鼠仓”现象,暂停其新产品注册时间至少应在一年以上,基金公司相关高管人员也应认定为不当人选,如此才会形成真正的威慑力。
其三,索赔制度化。“老鼠仓”基金经理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目前基金“老鼠仓”事发,往往通过没收、罚款等为国库增加了收入,但利益受损的投资者却不得不咽下苦果,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与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一样,建议最高法出台内幕交易、“老鼠仓”、操纵股价等方面的司法解释,以便广大中小投资者拥有维权的通道。此外,基于A股市场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违规违法行为频频发生的现实,建议监管部门早日推出市场呼吁已久的集团诉讼制度。集团诉讼制度在让违规者付出惨重代价的同时,也能更好地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其具有震慑违规者,警示后来者,保护投资者等多方面的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