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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造假不能一“罚”了之
曹中铭
2015年03月11日

又一家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曝光。3月7日,普洛药业发布了被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监管部门认定普洛药业2013年度虚增收入4000余万元,虚增利润200余万元。对于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仅仅只是给予其警示与记入诚信档案的处罚,也再现了A股市场违规成本低的一幕。

其实,关于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问题,上海物贸就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如今年2月份上海物贸公告称收到监管部门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上海证监局调查、审理完毕,上海证监局拟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公告所称的涉嫌信息违规,其实就是财务造假。

监管部门通过调查,认定在2008年至2011年期间,上海物贸全资子公司上海燃料为虚增利润、隐藏帐面亏损,通过少转成本、虚增库存等手段实施财务造假。从2008年~2011年虚增利润分别为3275.75元、1.48亿元、5531.32万元及3030.76万元,合计高达2.66亿元。四年之后的2012年,上海物贸在未对造假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背景下,再次通过造假的方式将帐面进行“做实”处理,将前几年累计“盈利”2.66亿元全部体现,导致上市公司2012年巨亏5.93亿元。此外,上海物贸在2013年1月发现上海燃料发生上述重大亏损时,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物贸财务造假的动机令人存疑。资料显示,2008年至2011年上海物贸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7078万元、7157万元、1.03亿元和1.04亿元。如果除去造假的金额,在这四年中只有2009年会亏损。另一方面,既然上市公司有造假的“劣迹”,其2008年~2011年所披露的财务信息实际上同样值得怀疑。

事实上,A股市场近几年并不乏财务造假的案例。如像绿大地、万福生科等通过财务造假、粉饰业绩,最终实现了跻身于资本市场的“美梦”,但其却给投资者带来了噩梦。而像阳煤化工、康芝药业、南纺股份等,则属于赤裸裸的财务造假。特别是南纺股份,从2006年至2010年曾经连续五年财务造假。中国证监会认定南纺股份2006年虚构利润3109.15万元,2007年虚构利润4223.33万元,2008年虚构利润15199.83万元,2009年虚构利润6053.18万元,2010年虚构利润5864.12万元。如果扣除虚构的利润,则其2006年至2010年连续五年亏损。按照规定,南纺股份早就应该被终止上市了。然而,这家上市公司通过财务造假,竟然逃脱了“被退市”的命运,实乃中国资本市场的一大“奇观”。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即使是像南纺股份连续五年财务造假,上市公司亦不过被罚款50万元而已,而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大多以罚款的方式了结。

财务造假的影响显然是非常恶劣了,既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导致A股市场的诚信打折,但监管部门一“罚”了之的监管举措,无疑值得商榷。即使是根据退市新规,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处罚同样存在巨大的漏洞。

《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将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对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实施暂停上市。显然,财务造假属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像南纺股份、上海物贸这样连续多年财务造假的公司,本应让其一“退”了之。但退市新规却为其留了一道“后门”。如该制度规定,因信息披露违法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前,全面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撤换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妥善安排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上市。证券交易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同意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有了这道“护身符”,退市制度的严肃性无形中受到影响,造假上市不可能杜绝。

笔者以为,对于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均应认定为重大信息披露违法,都应该让其退市,并赔偿投资者的损失。而像普洛药业、上海物贸、南纺股份等造假公司,不应一“罚”了之,都应该将其扫地出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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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铭,独立撰稿人,资深财经评论人。在多家网站、报纸、杂志开设有专栏,已发表数百万字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