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要求,要利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股票指数和相关产品、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金融工具和相关政策为绿色发展服务。这也是中央决议里首次出现"碳金融"的提法。
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将碳金融作为绿色金融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进行了部署,涵盖了碳金融产品、环境权益市场及环境权益融资等内容。这是迄今为止国家推出的最为明确详尽的碳金融相关政策措施,预示着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即将驶入快车道。
碳金融是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
金融的本质是管理风险、配置资金,以获得更好回报。绿色金融则是在传统金融活动基础上更强调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及对环境污染的防治,在注重财务绩效的同时也注重环境绩效。绿色金融发展的关键,是建立起校正环境污染和温室效应等负外部性的经济机制,将企业产生的环境成本内化到自身的成本结构之中,同时对企业减轻环境耗损的经营行为给予相应的激励,最终阻断企业的环境套利行为。这也是从宏观经济到微观企业层面实现低碳转型的内生动力机制。因此,建立绿色金融体系,最大的挑战就是如何对环境成本进行量化和风险定价,并在此基础上对环境绩效进行合理估值,最终将经营绩效与环境绩效纳入统一的财务报表。
从投入-产出模型来看,企业的环境成本可以分别从投入端的能源和资源消耗以及产出端的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来进行分析。从产权界定角度,大致可以对应为节能量/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和水权等四种环境权益,这也已经被从"十二五"规划到"十八大"报告,再到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决议等政策文件反复确认。在这四种环境权益中,目前真正成熟规范并形成了规模化交易的,就是碳排放权。碳金融市场已经成功实现了对温室气体排放这一类环境成本的科学量化和市场化定价,并为其提供了流转、估值和变现的便捷渠道,将其所对应的风险成本或潜在收益转化成了企业的财务绩效,成为绿色金融体系中率先实现落地生根的环节。
发展碳金融市场的三大主要任务
在第六小节"完善环境权益交易市场、丰富融资工具"中,《指导意见》给出了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的主要任务和路线图,具体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发展各类碳金融产品,完善碳金融市场;二、在碳市场建设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排污权、节能量(用能权)和水权等环境权益市场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三、基于碳排放权、排污权、节能量(用能权)和水权等四类环境权益资产,创新绿色融资工具,拓宽绿色融资渠道。其中,第一项和第三项的碳融资等内容是碳金融市场自身建设的重要任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其他绿色融资等内容,则是碳金融市场建设的延伸和拓展。
《指导意见》首先明确要求发展各类碳金融产品,有序发展包括碳远期、碳掉期、碳期权、碳租赁、碳债券、碳资产证券化和碳基金等碳金融产品和衍生工具,探索研究碳排放权期货交易,促进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有国际影响力的碳定价中心。这些碳金融产品,是建立全国统一碳市场和有国际影响力碳定价中心的基础工具,而它们又分为两个层次,最重要的无疑是碳期货,其次则是碳远期、碳掉期、碳期权等场内场外衍生交易工具,以及碳租赁、碳债券、碳基金和碳资产证券化等碳金融产品及服务。欧盟等国际碳市场的发展经验显示,碳期货是碳金融市场的关键。从交易量上看,碳期货往往是碳现货的30多倍;从功能上看,碳期货在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等方面,对于市场参与者开展碳资产管理至关重要。因此,研究推出碳排放权期货交易,对于完善碳市场机制意义重大。在碳期货正式推出前,碳远期、碳期权、碳掉期等场内场外的碳金融交易工具可以部分承担起碳期货的功能;在碳期货正式推出后,这些场内场外碳金融交易工具开展的交易活动,则可以共同成为多层次碳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是深化其他各类环境权益的市场机制建设。由于碳排放主要来自化石能源消耗,与主要大气污染物同根同源,而且碳排放权与排污权、节能量(用能权)及水权等各类环境权益都是基于"总量与交易"(Cap and Trade)原理进行交易机制设计的,因此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对于排污权、节能量(用能权)、水权等环境权益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完善也将起到示范和促进作用。为此,《指导意见》要求,在碳金融市场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其他各类环境权益的市场机制建设。其中,已有一些区域试点基础的排污权交易则是重点,《指导意见》要求在重点流域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领域,合理推进跨行政区域排污权交易,制定完善排污权核定和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推动建立区域性及全国性排污权交易市场。而在碳交易和排污权交易机制成功建立的基础上,节能量(用能权)和水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完善也就水到渠成了。
第三是发展基于四类环境权益的融资服务。《指导意见》要求,发展基于碳排放权、排污权、节能量(用能权)等各类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发展环境权益回购、保理、托管等金融产品,拓宽企业绿色融资渠道。为此,《指导意见》重点要求在两方面实现突破:一是定价,要在总结现有试点地区银行开展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经验的基础上,确定抵质押物价值测算方法及抵质押率参考范围,完善市场化的环境权益定价机制;二是合规,要建立高效的抵质押登记及公示系统,探索环境权益回购等模式解决抵质押物处置问题,推动环境权益及其未来收益权切实成为合格抵质押物,进一步降低环境权益抵质押物业务办理的合规风险。
发展碳金融市场的现实意义
《指导意见》将碳金融作为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环节进行专门部署,在当前形势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2017年我国将正式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而碳金融对于我国碳市场机制的完善不可或缺。中国人民银行陈雨露副行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强调,碳金融业务将有助于大幅提高碳市场的流动性和碳交易价格的有效性,并可为绿色企业提供一系列的融资工具。
《指导意见》出台正值G20杭州峰会召开前夕,而绿色金融正是今年G20峰会的主题之一。届时中美两国都将在G20峰会期间宣布正式批准《巴黎协定》,引领各国共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艰巨挑战,推动全球实现低碳转型。作为化解绿色金融挑战的突破口,碳金融不但对绿色金融体系向资源节约与污染治理等领域的拓展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由于气候挑战的全球性质,碳金融在绿色金融的国际合作方面也将发挥独特作用。
北京环境交易所正在国家发改委等的部署下,积极参与全国碳市场建设,总结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经验,推进对非试点地区的能力建设。今年以来,在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绿金委)指导下,牵头成立了绿金委碳金融工作组,重点推进碳金融相关的政策研究、产品创新及推广交流。接下来,我们将积极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精神,努力将北京建设成为全国碳交易中心市场和国际有影响力的碳定价中心,为完善我国的碳市场机制、丰富绿色金融体系、争取国际碳定价权不断努力。
(作者:梅德文 北京环境交易所总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