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我不是潘金莲》自打开机到现在上映,一直引人关注。不仅因为这个片名,而且因为刘震云冯小刚这对搭档,还有因为电影讲了一个民女李雪莲为了婚姻和名誉屡次上访导致许多官员丢乌纱帽的故事,再加上因为上映改期、院线排片以及网络热点等电影以外的诸多因素,注定这部电影成为2016年中国电影史上最特殊的一部电影——没有之一。
不过有意思的是,日前《今日头条》推送了徐州李晓梅法官写的一篇文章《冯小刚、刘震云,请不要用浅薄侮辱法律人的智商》。文章将法律界的注意力也吸引到了这部电影上来,也让我不得不提起笔写了点东西和某些法律工作者商榷。
我热爱电影,多年来电影为我带来许多欢乐和思考。同时我也是学法律出身的,法律的理性让我更尊重每个公民和每部电影的言论自由。
但是李法官开篇就是一棒,说“……编导既不懂法律,也不解信访,还不深入生活,完全凭想象和臆测虚构情节,靠虚伪的同情赚取廉价的掌声,用技巧的小聪明掩盖创作根基的浅薄……”说实在的,一看到这个严肃的开头,吓得我赶紧返回看一下使用这么决绝语气的作者是否是法官,再看一下电影是否是刘震云冯小刚的作品,两相确认之后我才又接着看了下去。李法官在文章中总结这部电影“第一个硬伤就是:不可能存在李雪莲的离婚之诉!”、“第二个硬伤就是,李雪莲想证明自己不是潘金莲非常容易,根本谈不上戏剧悬念。即使她不知道,法院或者政府也会告诉她这个办法,完全用不着信访,而且她稳操胜券。那就是,起诉秦玉河侵害名誉权!”李法官最后指出:“这部电影不值得叫好,特别不应该被法律人叫好”,最后还“恳请刘震云、冯小刚不要关在象牙塔里苦思冥想,也不要再以维护法律人的名义侮辱法律人了。”
读到这里我终于按耐不住了,我说最近怎么右眼一直跳?原来是被人“侮辱”了!我竟然没发觉?惭愧惭愧!紧接着我还发现有许多网媒、微信文章也开始跟风炒作李法官上述观点,可惜都是依样画葫芦较多,没有新意。按耐不住之余,我决定写点什么,因为作为一个影迷也是法律人,我可不想这样随随便便地“被代表”。
首先,我读了这篇文章有几点疑惑。想冒昧地请教一下李法官:您怎么知道刘震云冯小刚二人“既不懂法律,也不解信访”?莫非您和他们很熟?或者您对他俩的求学经历和知识背景作过调查?您又怎么知道他二人“不深入生活,完全凭想象和臆测虚构情节,靠虚伪的同情赚取廉价的掌声,用技巧的小聪明掩盖创作根基的浅薄”?如果是涉及编导比较高深的艺术创作领域,我们不是专业人士可不敢随便臧否。
其次,对于该片中法律细节的认识。李法官对于该片故事情节的拷问略显教条主义。比如,李法官说李雪莲“不能就离婚提起诉讼”。起诉离婚是假的,法院就不受理了?!在我国法律上,协议离婚的基础是离婚协议,如果确认离婚协议无效,法院没有理由不受理。起诉离婚协议无效,在老百姓的概念里就是起诉离婚是假的,此处如果用太专业的法律术语会影响电影情节的理解。而如果按李法官说的那样如果不先确认离婚协议无效,而是直接起诉行政机关,路就走弯了,而且很有可能会败诉,因为行政案件很难解决离婚协议的真假及效力问题,即使不败诉也会中止审理,先来确定离婚协议的效力后,再来确定是否撤销离婚。司法实践中靠行政诉讼为公民解决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时间会十分漫长。再比如,司法实践当中离婚案件当事人不出庭的情况其实并不少,尤其是不想离婚的一方故意不出庭或者因为其他特殊原因缺席比比皆是,在这种情形下,法院如果机械地以当事人不出庭为理由而拒绝裁判,反而更有利于不出庭一方。因此实践中在特定情况下离婚案也有缺席判决的。作为我们法律人,在评判一些法律问题时应当严谨,显然李法官没有做到这一点,她只是根据自己的理解进行评论,没有正视目前中国的法治实践,或者不愿承认目前司法中尚存的千奇百怪的不足。
电影作为一种影像的艺术形式,同样源于生活但又高于生活。我们在欣赏电影故事片(纪录片除外)时,要明白不能太教条式地死抠这些细节,硬要把法学教科书上的东西往电影里套。否则像《风声》等电影也是瑕不掩瑜的好作品,以后就可能越来越少了。因为在两个多小时的故事片里,影像是无法把剧本尤其原著小说里的所有内容细节一一展现的。你认为是个Bug,有可能原著里是有交代完整前因后果的,但影像一扫而过了;你认为是矛盾的,有可能是一个伏笔或者隐喻;你认为是荒唐的,有可能是一种新锐电影语言的叙事表达。
再次,对于此片的评价,我和李法官恰恰相反。我觉得它拍得不错,寓意深远,把基层法治现实和中国社会风貌描绘得栩栩如生,尤其是涉及的一系列官员形象,张嘉译等老戏骨的表演真实而丰满,可信度很高,甚至在表演拿捏上远远超过女主演范冰冰。至于李法官提到的李雪莲“完全用不着信访,而且她稳操胜券”的观点,我认为李秀莲选择上访而不是继续诉讼等其他维权道路,是身处底层草根小人物的无奈之举。尽管身处基层法院但是李法官可能太学究了不接地气。西晋时,有一年天下饥荒,有人向晋惠帝报告百姓都快饿死了,晋惠帝天真地问:“百姓无粟米充饥,何不食肉糜?”李法官如果不是不解民生,就是有意忽略目前中国法治现实中“上诉不如上访,上访不如上网”的维权窘境。暂且不说目前行政诉讼以及起诉维护名誉权之难,但凡有一点诉讼救济其他希望,李雪莲她怎么可能走这条艰辛而漫长的多年上访道路?!所以这部电影的诞生和公映,意味着我们开始反思信访和法律困境的突破。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不是潘金莲》格局立意颇高,在以后的历史上一定会有更高的地位和评价,甚至有可能会超过当年一度备受国际赞誉的《秋菊打官司》。这是一部不可多得的好电影,它可以通过广电总局的审核,说明中国高层已经开始重视并着手解决基层的信访问题和诉讼弊端,这是一种勇气和智慧的进步,无论对于电影审查还是司法改革,都是一种良性的信号。
最后,说点题外话。我一直认为每个人都有言论自由,包括评论一部电影的权利。但是作为一名行使神圣的国家审判权力的法官来说,表露法官的职业身份对电影发表评论,一定要慎之又慎。对大众化的电影作品,您在私下的场合里或者使用笔名的情况下,尽可以吐槽、可以研究、可以评论,甚至可以在课堂上作法学案例分析,但还是必须要避免贴标签地进行批判。要知道在全世界范围内,比较一致的观点认为:作为具有专业素养的司法裁判官,应该站在中立、克制、谦抑的立场,和娱乐传媒保持应有的距离。毕竟,我们法律人也不想动不动就“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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