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成有  >>  正文
田成有:国与国的竞争是法治的“比拼”
田成有
2016年12月15日

从历史上看,法治兴盛的时代,一般都伴随了国家的强大,而国家发展达到巅峰的时期,也是法治兴盛的辉煌时期。例如德国民法典是铁血首相俾斯麦实现德国统一之后完成的,法国民法典是在拿破仑时期完成的;在美国,如果不是马歇尔大法官的推动,就很难会有联邦至上的司法体制。正如拿破仑所说,“我一生最大的骄傲并不是我所指挥的那四十次胜仗,滑铁卢一战抹去了关于那一切的回忆。真正能为后人所记住的是我的法典。”

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时至今日,国与国的竞争是法治的“比拼”。国家如果没有健全的法治,社会就无法稳定、发展。国家如果没有权威的法治,就有可能在竞争中落败。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除了在经济、文化上具有强大的竞争力外,应该在法律上、制度上证明自己的优越性,应该对世界做出贡献。而这个贡献,就是致力于提升国家的法治实力。

一、法治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体现。中国有悠久的人治传统,从古代的君主“言出法随”,到现代的“领导说了算”,无不深深地打着人治的烙印。传统的国家治理是分散的、非系统的,缺乏制度化、体系化安排。现代国家的治理不同于传统治理,主要靠民主、法治,是规则之治,理想状态就是善治。一个国家要实现良好治理,法治是治理的基本方式。要实现善治的理想目标,就必须建立与社会经济发展、政治发展和文化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现代治理体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本质上就是一个法治体系,任何组织、团体、法人、个体都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法大于权,法大于人,这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本质特征。无论是国家治理、政府治理还是社会治理,其着力点必然是法治,基本方式也必然是法治。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首先做到法治现代化,表现为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体现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上。中国国家治理能力的提高突出“五个”转变:即由“统治”向“治理”的转变;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由“管控”向“服务”的转变;由“维稳”向“规则”的转变;由“和谐”向“公正”的转变。

二、法治能力是国家执政能力的基石。国家治理能力主要是执政者的理政能力。在追求独立、自主、富强、自由和幸福的过程中,国家治理的重任交由中国共产党,国家治理能力也最终体现为共产党的执政能力。

在执政活动中,在处理与司法的关系上,执政党必须尊重司法活动规律,注意政党意志和国家意志、政党活动方式和政权活动方式的不同性,充分尊重司法工作的独立性特点,实现执政党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把执政党的执政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一个政党是否成熟,其执政能力的高低,从其驾驭、运用司法规律的能力可窥其端倪。从这一角度来说,司法能力就是执政能力的基石。

三、法治能力是大国崛起的标志。今天,环视世界,不难发现:二战结束快七十年了,战前的大国,依然是当今世界最为活跃的强国。从西方近现代资本主义的发展史中,我们可以看到,即便是一个政治上专制的国家,只要它的法律制度是独立的、公正的和有权威的,也仍然可能成为一个强国。

从人类历史的经验来看,凡是真正的持续强大的国家,而不是消耗型的短暂的所谓一时之强国,必定是一个法治国,法治不但可以维护和保障一个社会秩序的稳定,树立国家的权威,而且可以使人民自由和幸福。

现代社会的转型迫使我们建立一个新型的国家,即法治国。一个社会犹如一个活的生命体,法治是其中的骨骼和精髓,其他的所谓国之“大”者,不过是一堆肉泥而已。一个国家如果没有法治,国土再大,人口再多、资源再丰,历史有多辉煌,文化有多灿烂,人民有多勤劳,并不必然使一个国家坐拥“大国”地位。

中国的近现代史,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一部寻求法治国的挫折史。我们有康梁变法、孙中山革命、“五四运动”、和马克思列宁主义,有实业救国、科学救国的梦想,直到今天,才意识到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只有法治国才能成就一个真正的大国,一个在当今全球化时代的强国。正在崛起中的中国必须是依法治理的中国,司法无权威,法院无地位,就无法显示和验证中国的强大。因此,从这一角度看,司法能力是大国法治社会的标志。

【责任编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