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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有法不依 伤害自身尊严
吴彦鹏
2019年11月01日

对任何一个法治社会来说,有法不依甚至比无法可依更可怕!

日前,香港沙田裁判法院作出裁决,被告罗敏聪公开及故意以毁损、玷污、践踏的方式侮辱国旗罪名成立,判以200小时社会服务令。这是发生暴力乱象以来香港法院首次就侮辱国旗案定罪,而判决如此之轻,让全国人民实在看不下去了。

我们知道香港沿用了西方的司法制度,有自己的一套法律体系,但纵观世界,无论哪种司法制度,因罪量刑都是法院的一个基本标准。

首先,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公开侮辱国旗是性质十分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当事法官也承认“本案性质严重,理应要反映其罪行严重性”。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是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在港实施的全国性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国旗及国徽条例》中规定:“任何人公开及故意以焚烧、损毁、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或国徽,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3年。”

法理依据和量刑指引都如此充分明确,当事法官认定“本案性质严重”,怎么到最后又以所谓“无先例可据”引出“从轻发落”的判决?犯罪的严重性不能停留在嘴上说说,更要体现在量刑中,代表着法律作出的评价。

更令人忧心的是,本案的判决一旦成为“先例”,对今后此类案件的司法处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香港市民要求律政司上诉。(图源:香港“东网”)

目前,香港各界都在呼吁律政司就此案进行上诉,希望能还香港以法治,还市民以公义。全国政协副主席梁振英也在网络发文表示,此判决必定引起全国公愤,既然裁判官表示没有量刑指引,律政司必须上诉。

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管治,维护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建立健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

希望香港法院倾听社会各界的声音,依法严惩违法恶行。否则,不仅让期待正义的人失望,让乱港暴徒窃喜,也会让让香港法院伤害自身的尊严。

【责任编辑:吴艳鹏】
媒体人,科普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