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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明江:全力发挥境外经贸合作区对深化开放的引领作用
方明江
2019年12月03日

(图片来源:中国境外经贸合作区投促办公室)

“开放带来进步,封闭必然落后。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要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随着“一带一路”境外经贸区建设的深入推进,境外经贸合作区在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中的引领示范作用愈加凸显。

据商务部计算,至2018年9月,我国113个境外经贸协作区项目涵盖46个国家。园区累计出资达366亿美元,总产值超1000亿美元,上缴东道国税费超30亿美元。初具规模园区77个,涉及36个国家;其中“一带一路”沿线园区项目53个;经商务部、财政部2016年确认考核的“国家级境外经贸合作区”有20个,涉及13个国家。

中国境外经贸园区主要是在政府引领下,采取投资国企业主导(也有中国企业主导)进行合作开发。建设原则是“政府引导、企业决策、市场化运作”,以企业为主体,以商业运作为基础,以互利共赢为目的。主导企业通过自建、与中国企业共同投资或与东道国企业合作等方式,按照中国国内工业园区建设标准和管理经验,在东道国开辟土地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并根据当地情况将园区定位为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科技园区、境外资源开发合作园区或自由贸易区等形式,主导企业既经营实业,又负责园区日常管理。

不可否认,推进建设境外经贸区对践行国家战略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境外经贸合作区作为“一带一路”建设的排头兵和国际合作的重要平台,在密切战略对接、推进政策沟通、深化项目合作、促进设施联通、扩大产业投资、实现贸易畅通、加强金融合作、促进资金融通、增强民生投入以及深化民心相通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润滑”作用。但同时,据最新发布的《中国“一带一路”境外经贸合作区助力可持续发展报告》显示,12%的境外经贸合作区获得了可观的利润,33%获得了一定的利润,大多数运营不到10年的境外经贸合作区尚未实现盈利。

就如何提升境外经贸园区的经营水平,对能否持续发挥境外经贸区对促进形成更加全面开放新格局的作用十分关键。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曾派出几十支专家队伍到世界各地帮助各国规划经济特区。在大量的实践调研中,就如何提高企业在境外开发园区的成功率,实现园区从“获取资源型”向“配置要素型”的转变,形成了一套“123体系”工作法,笔者认为具有一定的普适性。

“1”是指制定一部“特区法”。如果没有“特区法”保证,对外投资企业要慎之又慎,不要相信双方签订的协议,因为东道国执政党经常更迭,变化之后协议往往出现一系列废止、调整,法律是唯一能够保护企业利益的手段。但制定法律涉及到主权问题,需要国内专业人士介入,以顾问方式提出设立“经济特区法”的相关建议;“2”是指两个规划,即必须明确所建经济特区的“产业规划”和“空间规划”;“3”是指三个方案。第一个是商业模式方案,必须明确盈利模式到底是什么。很多企业之所以吃亏就在于,以为中国土地盈利模式是普天下皆准的方案,想当然地将中国的土地管理模式引入到非洲、亚洲其他地区甚至欧洲。第二个是融资方案不能断,经济特区、产业园区必须立足于全生命周期30年,如果只考虑三五年则一定以失败而告终。第三个是必须制定好全生命周期的运营方案。比较知名的实践案例有中埃·泰达苏伊士经贸合作区“飞雁模型”。“一头”:园区+政府、政策;“一身”:园区开发商、运营商;“金融翼”:园区+金融机构、服务机构;“产业翼”:园区+产业联盟、配套联盟;“一尾”:园区+文化。

根本上讲,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就是要做好战略对接,抓实空间布局、抓好重大合作项目、抓大资金支持、抓紧政策支撑、抓强企业联盟建设,提高政策沟通指数、设施联通指数、贸易畅通指数、资金融通指数、民心相通指数,切实完善海外综合支撑保障体系,发挥好境外经贸合作区对深化开放的引领作用。

中国战略与管理研究会会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网专栏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