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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落户限制 激发流动活力
吴彦鹏
2019年12月26日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称《意见》),为畅通有序流动渠道,激发社会性流动活力,意见明确提出:以户籍制度和公共服务牵引区域流动。全面取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落户限制,全面放宽城区常住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落户条件。完善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的超大特大城市积分落户政策,精简积分项目,确保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

除了放宽落户条件,《意见》还涉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用人制度改革、完善评价激励机制、档案服务等方面。

合理、公正、畅通、有序的社会性流动,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力支撑,是社会和谐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破除妨碍劳动力、人才社会性流动的体制机制弊端,使人人都有通过辛勤劳动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

刚刚结束的2019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加快完善区域政策和空间布局,发挥各地比较优势,构建全国高质量发展的新动力源,打造世界级创新平台和增长极,提高中心城市和城市群综合承载能力。要落实这些区域发展战略,人才社会性流动是关键要素。人才流动不仅有助于地区经济发展,还将有利于缓解当前的结构性就业矛盾,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中央在政策层面首次明确使用“取消限制”来调整一定人口规模城市的户籍政策,这是基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人口流动和城镇化发展的趋势,将有利于人才自由流动和合理布局,有助于城镇化快速发展、高质量发展。

《意见》还特别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法治保障。充分认识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的重要意义,清理妨碍流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保障劳动力和人才合法流动权益。这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责任编辑:吴艳鹏】
媒体人,科普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