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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硕:让数据资源安全地为数字经济发展服务
黄硕
2020年07月27日

时下,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已经超过30万亿元,高效配置数据是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一环。数据非法获取、泄露及交易,会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阻碍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倘若只顾及商业价值而不管数据安全,只关注使用效率而忽视数据保护,无异于竭泽而渔、饮鸩止渴。推进数据分级分类,长远看必将夯实数字产业的根基。(2020年7月23日 《人民日报》)

现代高科技迅猛发展,给经济社会提质升级、民众生活的改善带来持续的推动力,这其中数据使用日益频繁,涵盖范围广泛,涉及千家万户,社会中不同年龄段的成员基本上参与到数据经济中来。数据作为载体,承担着信息传递的功能,各类数据交互增加,不断满足社会的需要,衍生出来的数据安全问题近些年越来越受到各界的关注。

据悉,2020年6月28日,数据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初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主要内容包括:确立数据分级分类管理以及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数据安全管理各项基本制度;明确开展数据活动的组织、个人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规定支持促进数据安全与发展的措施;建立保障政务数据安全和推动政务数据开放的制度措施。

网络平台等数据持有方对于数据的处理并不是面面俱到,在防范、规避数据安全风险时就需要分级分类管理。草案把分级分类管理列在了数据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中,细化了他律的范畴,普通信息、隐私等不同类别信息的边界明确,具体概念与定义划分清楚,针对数据安全保护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可精准到位。更重要的是,促进了数据安全各环节、主体管理措施的制度化。

草案在加强管理的同时,支持促进数据安全与发展的措施也在其中。可以看出,中国有关部门对数字经济的重视和良苦用心。

数据安全法与网络安全法是交相辉映、相互补充的关系,数据安全法是对网络安全法中关于数据部分的具体细化和有力补充。数据的收集、储存、交易、流动等环节皆需要纳入管理的范围,因为数据安全关系着多种主体,信息泄露、网站或客户端用户数据贩卖等情况受到损害的覆盖面广。守好数据安全的法律底线,国家安全、企业商业利益和个人隐私才有更完善的保障。

数据安全立法所要保护的对象是广泛的。社会运行的过程中数据随之产生,人与互联网之间的信息交流、互动是以数据为载体的,所以数据资源的关键之处在于其可靠性、完整性。

数据的内涵囊括了社会安全、经济利益、个人隐私等,数据业已贯穿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人的衣食住行也日益离不开数据。众多数据集合在一起所形成的大数据,给企业、公众提供了工作和生活上的便利,数据安全风险尤为得到各方的关心。

数字经济发展须在法律轨道内行进。数据安全立法就是在保护数字经济不走偏路、弯路,而是走正路、直路,帮助其行稳致远。创造条件发挥数据的优势并及时规避安全风险,让数据资源安全地为数字经济发展服务。

(来源:红网)

【责任编辑:许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