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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共决策的社会共治路径 ——评《全民环保之路:环境公共决策中“非组织公众”参与权保障机制研究》
杨积堂
2020年09月17日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形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社会风尚,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以构建全民参与的社会行动体系为目标。2018年《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将“推进全民共治”设为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要求政府、企业、公众各尽其责、共同发力,始终坚持建设美丽中国全民行动。吴梅博士的新作《全民环保之路:环境公共决策中“非组织公众”参与权保障机制研究》正是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孕育而生的理论著述。

环境法领域对个体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研究大多集中在如何通过公民参与实现环境权的问题上,罕见从环境公共决策的角度研究“非组织公众”参与权保障问题。《全民环保之路》一书的研究以国内外公众参与实证的比较分析为基础,从保障公众个体参与权的各项具体制度和政策之间相互作用和影响的角度深度解析现有公众参与程序规则的适用困境,结合国际法中公众参与程序化的发展趋势和我国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化经验,为国际环境法在中国本土化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服务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全民共治体系,为构建“非组织公众”参与环境公共决策的权利保障机制提供了重要理论支持。

本书是作者十年来研究国内外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重要成果。全球可持续发展行动计划实施近三十载,《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中“坚持经济、社会与环境平衡发展”的理念逐渐根深蒂固,可持续发展已经不再是一个奢华的选择,而是国际社会对人类未来必须担负的责任和义务。对比世界各国在消除贫穷、饥饿、疾病、文盲、环境恶化和对妇女的歧视上所取得的成就,环境政策仍然是可持续发展三个重要支柱中的短板,有关环境问题的治理效率仍有很大的进步空间。从2012年十八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开始全面推进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到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生态文明法制建设已成为新时代社会主义发展的主要战略任务。生态文明的核心价值是保障现代及后代的环境权,公众参与是环境权实现的重要法律途径,也是环境公共决策正当合法的程序性保障。本书以实证考察为中心,针对环境行政决策程序中各类公众参与失衡的现状,围绕非组织公众参与环境公共决策的法律保障机制问题,紧扣正在进行的环境法改革,为我国“非组织公众”参与环境公共决策具体规则的完善和整体制度构建提供立法参考。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强调要加大环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环境公共事务决策中对公众参与的要求,早已不再是二十世纪70年代的“依靠群众、大家动手”,而是要求更加系统、全面、广泛、积极、稳妥地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使之有序、理性、有效地推动环保事业向前发展。本书分析了改革开放40年来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立法发展与国际环境法演变进程的呼应,从环境全球治理的角度解读两者的相互关系。2014年,国家通过修订《环境保护法》建立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从环境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监督等方面赋予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平等参与权。但相应的公众参与环境公共决策的具体制度仍不完善,在一些如环境影响评价等公众参与环境公共决策的具体程序中,对“非组织公众”,特别是普遍性公众的参与地位和参与作用的重视不够,实践中仍存在以专家参与或社会组织参与替代公众参与的情况。公众对环境保护公共事务认同度高、知晓度低、践行度不够折射出环境宣传教育为主的参与模式遇到的瓶颈。良好而有效的公众参与,不仅是提高公民理性参与政策议题讨论的积极性与提高自我治理能力的最佳途径,而且也是监督和促进公共决策效率的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非组织公众”既是环境公共决策所需信息的最大数据库,也是决策将带来的环境影响的最终承担者。无论是基于理论研究对于“非组织公众”参与环境公共决策的功能和价值的注释,还是基于实证研究中所体现出的缺少普遍性公众参与对决策带来的负面影响,环境公决策中“非组织公众”参与权保障问题都是公众参与制度构建中的核心问题。本书基于充分的司法实证研究,提出我国环境公共决策过程中的“非组织公众”被动参与或参与缺位的问题,探讨政府在公众参与程序与中由“管理者”“主导者”向“责任者”甚至“公共平台”的地位转变,为政府相关部门在公共决策中实施和完善公众参与程序提供支持,从而创新环境治理机制、提升环境管理能力。立足于我国行政决策传统的“非组织公众”参与模式,是环境社会共治的重要路径,对构建中国特色的公众参与环境法治体系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责任编辑:朱月红】
北京联合大学城乡基层社会治理研究院院长、教授,北京市社会建设促进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