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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法治基石
杨积堂
2023年05月31日

“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的这句论断,是很多人认知民法和民法典的一个角度,也被奉为至理名言。其要义是建立这样一条准则:“在有关公共利益的问题上,公共利益绝不是用政治性的法律或法规去剥夺个人的财产,或是削减哪怕是它最微小的一部分。在这种场合,必须严格遵守民法;民法是财产的保障。”孟德斯鸠进而阐释:“公家需要某一个人的财产的时候,绝对不应当凭借政治法采取行动;在这种场合,应该以民法为根据。”对于这一基础原则,当然是毋庸置疑的。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其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进而在“物权编”第207条中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从而在民法典中奠定了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基石,正因为如此,人们才把《民法典》奉为“公民的权利宣言书”“一部人民权利的法律宝典”。的确,民事权利保护是民法典的出发点,也是民法典的落脚点,但这远远不是民法典之所以伟大的全部。民法典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并强调:“民法典调整规范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是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最普通、最常见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涉及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业发展息息相关。民法典实施得好,人民群众权益就会得到法律保障,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就会更加有序,社会就会更加和谐。”本文拟从社会治理现代化和法治社会构建的视野,对民法典的社会价值略作管窥。

一、社会治理现代化需要正确认识和充分发挥民法典的社会功能

人类社会是一个从无序到有序不断进化的过程,在这一进程中,有了习惯、秩序、规则、道德、法律。正如《人类幸福论》的作者约翰·格雷所言:“假如人们从来没有过社会生活,那么他们的状况与其他生物就未必有什么不同。他们从事的一切工作就只是为了满足自己基本的自然需要。”人们所追求的幸福生活,不仅仅是要满足自己基本的自然需要,更重要的是满足社会需要,在社会生活中和谐有序,因此,所有的法律规则,从广义上来讲,就是一个社会秩序构建的规则。“如果社会上发生极端有害的混乱现象,如果有人得到一种可使其他各种人遭受残酷压迫的权力,那么这就表明,要么就是上帝创造人是要他们受苦,要么就是人民还没有认识到使人类社会变成幸福社会所应依据的那些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法典规定了人们社会生活、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规范了社会生活的各种基本规则,是人类生活秩序的文明演进成果,是中国社会的文化传统与文明生活实际需要的结晶。因此,民法典不仅仅是权利的宣言书,更是中国社会向幸福社会迈进中每个人应该遵从的规则,这是民法典极其重要的社会功能,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法治保障。

第一,民法典为基层社会治理明确了应该遵循的诸多基本规则。“民法典的出台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了民事法律上的依据,促进基层社会治理日益具有法治元素。”在社会生活中,基于采光、修路、淌水等与相邻关系密切的邻里纠纷非常突出,有的小摩擦处理不好就变成了大矛盾,甚至普通的民事纠纷升级成为矛盾双方的互斗互殴,演化成为严重的刑事案件;在城市社区里,物业矛盾纠纷成为痼疾,业主邻里之间、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基于建筑物的权属争议、物业管理和维护争议、缴费争议、公共部分获利分配争议等,层出不穷。仅以上述社会生活的局部,就可以看出,社会生活,不仅要权属明晰,更需要规则明确,否则,权利之间无法实现平衡与和谐。对此,民法典中通过“相邻关系”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有关规定,为基层社会治理中,该类矛盾纠纷的处置与化解提供了基本规则,这将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效工具。

以《民法典》在“物权编”第七章专门规定的“相邻关系”为例,该章规定,以维护和平衡相关关系的权利人之合法权益为根本,就容易出现纠纷的相邻关系的处理给出了具体应该遵循的基本规则。首先,明确了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两个原则。其一,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其二,坚持依法依规为前提,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原则执行。其次,明确了相邻关系中六种典型行为的处理规则。其一,关于用水和排水:相邻权利人应遵循便利、合理、尊重自然流向原则;其二,关于道路通行:相邻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其三,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管线的相邻便利原则;其四,关于建造建筑物不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原则;其五,关于相邻关系人的环境保护原则;其六,相邻关系人的安全和无害规则。上述这些相邻关系中,权利人应该遵守的规则,恰好是该领域社会生活中矛盾的爆发点,民法典中诸如此类的规定,就给社会生产生活提供了一种最基本的规则和遵循,只有相关权利主体懂规则、守规则,社会矛盾才能够减少;对于基层社会治理来讲,只有依法运行上述规则,相应的社会矛盾化解才会于法有据,而不会出现束手无策的现象。因此,梁慧星认为:“民法就是规定经济生活(市场经济)和家庭生活的行为规则的法律。一个国家有各种法律,当然各种法律都重要,但唯有民法是与每一个人关系最密切的法律,是每一个人不可须臾离开的法律。”同时,“民法典关于习惯作为法律渊源的规定,拓展基层社会治理规范的发展空间,对基层社会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引领风尚、保障发展产生引导和规范作用”。

第二,民法典在赋予权利的同时也明确了社会生活的义务底线。“人是社会的动物,只是生存在集体中,而且总是作为一个集体的成员而存在的。任何个人的享有权利,以另一个人的负担义务为必要条件。所以,独立于社会之外的个人是毫无权利可言的。”对于民法典的价值,我们应该在对它有“一部人民权利的法律宝典”“社会生活百科全书”这样认知的同时,把我们每一人、每一个主体,放置在社会生活的天平上,更加重视民法典的社会功能和它对社会治理的基础性价值,更加希望以民法典的通过和实施为契机,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和法治观念,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没有义务的地方,就没有权利”,“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因此,我们在为“权利宣言书”狂欢的同时,更需要理性而清醒地强化责任和义务观念,让社会生活在“权利”与“义务”的自洽与平衡中更加美好。“个人的利益必然同其他个人利益相对立,所以法律一面固然应对个人的利益加以保障,而另一面也须加以界限,以使各个个人可以共同存在。”因此,就是在《法国民法典》(也称《拿破仑法典》)中,也明确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

以《民法典》在“人格权编”第二章规定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为例,自然人所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是一种与生俱来的天然权利,每个人所拥有的权利,法律给予充分保护的前提是规定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也就是以除了权利人之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把“不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作为底线义务,才能使权利人的权利得到民法典的真正呵护。因此,民法典对中国社会生活和社会治理的影响,不仅仅是对权利的维护,更应是让每个人更加清晰而理性地懂得,社会生活需要大家恪守义务底线,才能让每个人的权利不至于只是写在纸上。故而当我们认真研读法律条文的时候,不仅仅要读出其中的权利,更要读出我们应该恪守的义务。《民法典》关于“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规定中,每一项权利都需要用禁止性的规定强调只有他人的“不侵害”,才有权利人的安全和尊严。由此可见,民法典在赋予权利的同时也明确了社会生活的义务底线,“没有哪一项权利是没有任何限制的”,但是,对于这一点,社会的整体认知还有待加强。

二、民法典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

对于民法典的社会功能和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的意义和价值,正如参加过1954年、1962年、1979年三次民法典起草工作的“当代民法史活化石”、西南政法大学已年逾百岁的金平教授在接受新华每日电讯记者采访时所言:“在法典的定位上,草案将民法典编纂作为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极大扩

充了民法典的社会功能。”从这个角度讲,民法典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是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里程碑,这是民法典在充分保护公民权利基础上更为重要的社会价值,更需要全社会有更加深刻的认识并在民法典的实施中变成一种自觉的行动。李林指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如何通过统筹推进、协同推进、系统推进、全面推进、有序推进等途径和方式,实现国家治理最优化、高效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良法善治。”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以“百科全书”的方式,为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了系统推进、全面推进的法治基石。

其一,民法典为社会治理现代化和社会治理新格局提供了重要的法治蓝本,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法治基石。民法典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顶层设计的重要环节,是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里程碑。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特别提出“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强调“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要“牢固树立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观念”。编纂民法典也正是党中央此次会议提出的重要任务,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顶层设计中的重要环节。经过几代人的努力,《民法典》最终正式颁布,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共七编,将我国社会生产、交易、社会生活、家庭生活等方方面面的民事法律规则,以统一法典的方式进行系统化、体系化的规范和呈现,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法治保障,为社会治理现代化和社会治理新格局提供了重要的法治蓝本,民法典的诸多规定,为社会生活提供了基本遵循,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法治基石。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提出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民法典促进了社会治理主体的法治化,民法典中确立了民事主体,给了不同民事主体明确的界定,明确了各自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多元共治的社会治理格局中,民法典所明确的民事主体资格,更加有利于在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过程中,依法廓清不同主体的边界和参与方式以及运行机制,同时在社会治理进程中,社会治理的参与主体及对象的权利义务更加清晰。尤其是对于一些特殊的民事主体,在特殊的情况下,如何对其进行权利保护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比如: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对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这是在本次疫情的大考中发现的对社会治理漏洞的完善和健全。从总体上看,“民法典为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了规则书、路线图、工具箱,是民权保障、民生改善、民业兴旺、民心和顺、民风文明的压舱石”。

其二,民法典中的民事责任承担原则和责任体系使社会治理中责任承担机制有了刚性依据和强制力保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在社会治理中,要“法治、德治、自治”三治结合,在此三治之中,只有法治是具有强制力的约束机制的,因此,法治社会的社会参与主体的责任承担机制是社会治理的刚性保障。民法典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赋予了人民享有的权利,同时,也从社会生活的各种角度,为社会生活提供了行为规则,这些权利和行为规则就形成了对于破坏社会规则、侵害他人权益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民法典中规定的民事法律责任体系,让社会生活中的矛盾纠纷处置,有了分清责任的准则。

法治社会就是要让每个社会参与者,有自己的行为边界,民法典之所以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主要是通过民法典,人们明确社会生活中自己的行为应该遵从的原则:其一,依法自主行使民事权利原则。《民法典》第130条规定明确了任何民事主体参与社会生活,依法可以自主行使民事权利,但其根本前提是“依法行使”,则享受根据自己意愿的行为自主权,他人无权干涉。其二,遵循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民法典》第131条将“权利义务一致”在立法上作了明确规定,让社会生活中各个民事主体在参与社会生活的各种活动时,不能只强调自己的权利,而忘却了自己应该承担的对应义务,只有有意识地把权利和义务放在同一个天平上进行衡量,社会矛盾的化解机制也才能更加顺畅,社会秩序的构建才能更加理性。其三,民事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民法典》第132条确立了这一原则,对此,如果我们仅仅从民事纠纷的角度去理解本条规定,仿佛本条是对民事主体从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角度的一种拘束,然而,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角度看,本条规定给法治社会构建提供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原则,就是“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社会治理中的诸多社会矛盾,其中很大一部分都是因为一部分社会主体违背社会规则,滥用民事权利,从而侵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进而成为社会矛盾纠纷的一种非常重要的社会根源。这条原则如果能够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社会生活一定会更加有序,社会治理成本就会降低,法治社会现代化就有了法治信仰基础。

在上述原则的基础上,《民法典》总则第八章专门规定了“民事责任”,明确“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并在第179条规定了具体11种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在民事活动中,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民事权利被侵害后追究责任的具体指引,在社会生活中,也是对违背社会规则行为后果的提前警示,并以强制力为责任机制予以保障。《民法典》还专门对紧急救助和侵害英烈等民事责任进行了特别规定,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在立法上规定“紧急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鼓励社会生活中的紧急救助行为。为了保护英烈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民法典》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在第七编“侵权责任”中,还详细规定了各种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从而完整构建了社会生产和生活的责任体系,这些责任体系让社会治理中的社会行为后果承担有了刚性依据和强制力保障。

三、民法典对民事法律主体的立法完善为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拓展了相关治理主体的参与空间

“有一种我们赖以出生在世界上的力量,使人产生了要和别人联合起来的愿望,假如这是一个明显的事实的话,那么这就表明,社会是人类的自然状态。”社会治理现代化需要多元社会主体的广泛参与,才能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而参与的社会主体,一定是随着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和社会生活的不断变迁而变化的,只有将相关的权利义务主体,在法律制度设计中予以廓清,才更有利于构建有序的社会秩序。民法典从不同层面,对相关民事主体的地位及权利义务进行恰当的制度设计,从人道主义和人文关怀、社会关爱等角度,加大了有关单位和社会组织作为民事主体的法律义务或者法律责任,在社会运行中通过法律得以固化,从而拓展了相关治理主体的社会治理参与空间。

第一,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明确了有关组织参与主体资格和相应职责。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往往会面临一种困境,就是那些行为能力受限的弱势群体,他们的权利该如何保护,当他们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如何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如何让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处于弱势境地的权利能力受限者,受到合理的保护。对此,《民法典》第24条规定了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认定和申请恢复方面,除了被申请人的利害关系人之外,增加了“有关组织”的申请资格,从而扩展了那些“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主体范围,“有关组织”的范围指的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这样,就在社会治理中,尤其是在城乡社区治理中,在针对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管护主体方面,明确了上述社会组织的义务,同时也是赋予这些社会组织相关的职责和职权。

第二,在未成年人和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方面明确了“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社会责任。监护问题,是一个有关公民的合法权益的维护的制度设计,既涉及当事人民事权利的维护,更涉及公共社会责任的担当,因此,民法典细化和明确了未

成年人和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亲属监护缺失的情况下,有关单位监护职责行使的权利和程序,对于基层社会治理非常重要。在关于监护人资格撤销的规定中,进一步扩展了可以申请撤销的有关单位的范围。《民法典》第36条规定,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扩展为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有关单位,从而大大拓展了监护人资格监督部门的范围,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对于弱势群体保护的社会治理机制更加完善。

第三,关于法人主体资格的规定中,对各种社会主体资格进一步明确,赋予相应的法律地位,为多元共治的社区治理共同体提供了法律依据。首先,在《民法典》总则第三节“非营利法人”的相关规定中,明确了非营利法人的性质的界定,《民法典》第87条明确规定,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这为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参与社会治理、依法注册非营利法人资质,提供了法律依据,并在《民法典》第90条规定了社会团体法人取得的程序。更为重要的是,《民法典》总则第四节“特别法人”中,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明确为特别法人,从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具有法人资格,更有利于上述基层组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开展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四、让民法典真正走近群众的深度普及工作是实现其社会治理效能的根基

浩瀚的法典,如果仅仅把它写在纸上,并不能成为社会文明和进步的基石,只有让民法典真正走近群众,才是民法典实现社会治理效能、推进实现法治社会的根基,这也是时代的使命。新中国颁行的最早民事法律———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婚姻法》的普及值得借鉴。1950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于5月1日正式实施。之后几年间,一场场宣传与捍卫婚姻法的运动在全国展开,1953年2月1日,周恩来签发《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要求“展开一个声势浩大、规模壮阔的群众运动,务使婚姻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发生移风易俗的伟大作用”。一场持续数月的婚姻法宣传运动席卷全国,报纸、广播、电影、戏剧等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媒介都被用于宣传婚姻法。经过全国广泛深入的宣传推广,婚姻法真正走近了老百姓,成为老百姓婚姻家庭生活的法律保障和行动指引,规范了结婚、离婚、父母子女关系,这是新中国成立之后,与老百姓生活最密切、也是最贴近老百姓的民事法律。在那个年代,人们的守法意识也极为强烈,大家严格按照婚姻法的各项规定,规范着婚姻家庭生活。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改革开放的号角刚刚吹响,1979年,党中央就启动了第三次民法典起草工作,这次起草工作最终以1986年通过《民法通则》的方式,开启了民法典34年的长期积淀过程,在此期间,先后出台了合同法、担保法、继承法、收养法、物权法、侵权行为法等。这一路探索的过程,也是一路积淀的过程,更是不断的系统化、专业化、理论化的过程。随着民事立法越来越纷繁复杂,民法越来越成为法学专业人士的玄学,虽然老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更多地得到了民事法律的界定和保护,然而,民法与老百姓之间的距离并没有因此越走越近,实质上却有越来越疏离之感。且莫说老百姓与民法之间的距离,就是在法学院校的同事中,一个其他部门法领域的教授同一个民法学教授之间关于民法问题的深度对话,都会有一定的难度。在此情形下,虽说“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但实质上却是,在民法的纷繁世界里,普通老百姓是相对茫然的。2020年,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的出台,在全社会掀起了关注民法典的新的热潮,应该是推动民法典走近群众的一次绝佳的契机,但是,要让民法典真正走近群众,让民法典发挥真正的社会治理效能,笔者以为,还需要解决好下面各个问题:

第一,要解决好“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如何走进社会生活的问题。民法典只有真正走进社会生活,才能成为人们自觉的行动指南,才能够更好地指引人们的社会生活。普通民众的社会生活,与民法典中的各种规定息息相关,但是,老百姓的认知和接受程度,不可能像专业人士那样容易,更别说要让

普通百姓认知、理解、并变成民法典的遵从者、践行者,更需要有长期、多渠道、多种形式的普及工作,因此,要把写在纸上的“百科全书”,变成行动中的“百科全书”,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而且必须是做有用、有效、适合的工作。

第二,要解决好“公民的权利宣言书”与“现代公民的责任意识”的契合问题。如前所述,“没有义务的地方,就没有权利”。在新中国70多年民法的发展、沉淀、探索、历练、创新的曲折进程中,以人民的权利保护为中心,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对于公民权利保护的设计,在不断完善和健全中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公民的权利意识也得到了极大的强化。但是,与强化权利意识所对应的公民的责任意识、义务观念、诚信精神、公德素养等,还不能与时代的要求相适应,不能与权利的保护相契合。甚至有的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惜损害别人的“权益”,为了一己私利,不惜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而,当我们吹响“开启权利保护的新时代”的号角的同时,一定要用同样的声调高呼:走进权利保护的新时代,需要我们每一个人通过信守义务去呵护。

第三,要解决好“曲高和寡”与“道近易从”的问题。新中国首部民法典之所以最终能够成功编纂,并迎来它在这个时代的诞生,是中国几代法律人、几代民法学家、司法实践专家、立法者艰苦卓绝,不断研究创新民法理论,不断探索民法实践的结果。因此,民法典具有严谨的逻辑体系、精准的法律语言体系、蕴含着科学的民事法律理论体系,这也是法律人“民法精神”和“学术精华”的一次最大的汇聚,对于法律人,尤其是民法学界来讲,这是法律人生中的一场难得的“法治盛宴”。因此,随着民法典的出台、各个学术舞台、各界学术达人,充满激情地开启了各种学术交流、演讲、培训,掀起了学习民法典、讲授民法典、研究民法典的热潮。但与此同时,根据笔者近期在城乡社区的调研中得到的反馈,基层广大群众、城乡社区工作者,也对学习了解民法典十分热心,他们也强烈渴望专家学者能够用彼此相通的、听得懂、用得上的方式,送来“民法慈母般的眼神”。因此,要解决好“曲高和寡”与“道近易从”的问题,真正让承载“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走近群众、呵护群众权益,指引法治生活,构建法治社会。

五、结语

“民法精神作为一种道德精神,是道德本体的法治文化形态。法治文化离不开民法精神的规范与秩序条件,也就离不开道德,需要道德的价值和实现。”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中国特色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中,民法典既为社会生活提供了行动规范和秩序保障,也从道德精神层面,将中华优秀传统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融入整个法典体系之中,让自治、法治、德治更加契合。早在清末《大清民律草案》编纂时,其“编纂民法之理由”中就阐释了订立民法之旨意:“凡私法上法律关系,须用法律明示,使人民知之,与是人民由之也,不然则易生无益之争议而害及于国家之秩序矣。”100多年过去,中华民族经历了艰难曲折的探索,而今正奋进在伟大复兴的路上,在这样的新时代,民法典的诞生,对国家、对社会、对每一个人,都有极其重大的意义。民法典的诞生,是一个全新的开始,对于民法典的认知视野,应该是无限广阔的,无论是从民法学纵深角度,还是诸如社会学等其他跨学科的角度,民法典给我们的研究和实践,都将是一个无限延展的广袤田野。本文只是尝试透过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视野,在民法典的社会功能方面作粗浅管窥,更深层次地挖掘,还有待结合中国的实际,不断地深入探究。拿破仑对于1804年公布的《法国民法典》之所以自夸地说,“我的光荣不在于打胜了四十个战役,滑铁卢会摧毁这么多的胜利……但不会被任何东西摧毁的,会永远存在的,是我的民法典”,是因为法国民法典“是植入法兰西大树上的、富有乡土气息的事物,它从法兰西的土地上汲取营养,并且在此结出了累累硕果。如今,民法典在法国被视为民族集体记忆的对象和文化身份的重要象征之一,这是民法典在社会学上的另一种重要功能”。1981年5月27日,彭真《在民法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就提出:“如果说什么是民法的母亲的话,就法律体系本身来说是宪法,但归根到底,还是中国的实际是母亲,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的十亿人民是母亲。”我国的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民法典广泛普及和深入实施,更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因此,我国的民法典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影响必将更为深远,是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法治基石。

(本文原载于《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年5月第21卷第3期,有删减)

【责任编辑:王晗】
北京联合大学城乡基层社会治理研究院院长、教授,北京市社会建设促进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