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说清楚美国选举人团并非易事,笔者采用一问一答的方式,以此切入,较为清晰。
一、问题溯源
在观察美国大选的时候,总会看到“选举人团”这个词,到底是谁在选?
美国号称民主国家,那么美国总统是由民众选出来的,对吗?对,也不对。
对在于,选举确实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民众的意向。
不对在于,总统并非由民众直接选出来。而是各州派出选举人团,由选举人团选出总统。
注意,是各州。
既然是民主,为何不用简单直接的普选?答案如下图。
在美国建国初,领地只在东海岸狭长的地带。
上图为1789年美国大选时期的地图。有三个特点:交通不便、领土分散、大小悬殊。其结果就是信息传递极为不畅。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普选,唯一的结果就是——“各选各的”,势必造成分裂。
那么可不可以让国会的参众两院来进行选举,这样节省了选举成本,也能代表各州的意愿,参众两院的议员是由各州人民选出,那么也自然能代表人民的意愿,这样可行?不行。
原因在于,国会代表的是立法权,而总统是行政权的领袖。如果由国会选出总统,那么立法权就凌驾于行政权之上。三权分立的制衡不再,制度设计的初衷就被违背。
最终,推出了选举人团制度。
这一制度,是从红衣主教团那里得到的灵感。在罗马教廷,教皇是由红衣主教团选举出来。注意,美国早期的精英由三类人构成:牧师、律师、医师。三者都要接受古典教育。在欧美体系中,受到古典教育可以理解为,受到了古希腊古罗马思想的滋润。分权、民主、制衡,是深入脑海的。
选举人团在人数(538)=参议院(100)+众议院(435)+华盛顿特区(3);
但,选举人团成员 ≠ 国会
如何选出选举人团?由各州自行决定。
各州如何选出选举人团?全民普选。
比较特殊的是两个州:缅因州、内布拉斯加州。缅因州的前四位和内布拉斯加州的前五位选举人,由全州普选产生;其他的选举人团名额,由选区选出。
二、利弊得失
最初,每位选举人团成员有两票:一票投给总统,一票投给副总统。随着政党政治的兴起,总统和副总统开始搭档竞选,于是,每位选举人只需要投一票。
逐渐演化为了“赢者通吃”原则,即每个州最终只投给一个党的候选人。“赢者通吃”会造成选出来的总统没能代表大多数的民众(即超过半数的民众)。538位选举人,得到270票,即可当选。那么一位候选人在小州以微弱优势取胜,在大州哪怕全输,最终仍有赢得总统选举的可能性。
打个比方。若总共100名选举人,分别来自10个州。每个州各有10个选举人,每州有100名民众。那么候选人有两位A、B。A,在6个州以微弱优势领先(51%:49%),在其余4个州全输(0% :100%)。
那么,A,最终得了60票;B,得了40票。如果以民众支持来看呢?则是A,51 * 6 = 306(人);B,49 * 6 + 100 * 4 =694(人)。结果是,B代表了更广大人民的利益,却落选了。
可见,“赢者通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民主选举进行了扭曲。
为何该制度仍旧存在?
既然选举人团制度对于民主存在一定程度的扭曲,那么为何还会存在?因为两党制。
这一制度保证了民主党和共和党的垄断统治,新生的潜在第三党很难在选举中有所作为。
欧洲国家总统选举时会出现一个情况:候选人票数不足。选举人团制度有效避免了这一现象,“赢者通吃”保证了一定会有候选人选出,且避免了因票数不足而出现的选举停滞。
2000年总统大选,小布什以微弱优势胜过了戈尔。戈尔在普选投票中得到了多数票,却在选举人团投票中得到了少数票。
随后,民主党参议员迪克·杜宾(Dick Durbin)向国会提交了议案,意图废除选举人团制度,实现全民普选。当然,至今也没能废除。
制度设计往往是环环嵌套,牵一发而动全身。像选举人团这样的底层制度,很难变更。这类制度,甚至决定了美国政治的基因。是美国政治运行的原始设定。也正是因为这一制度的存在,使得美国大选的预测很难实现,预测对的或许只是运气好。而作为隔岸旁观者,这一制度的存在,保证了美国政治大剧有了层出不穷的“爆点”。
(作者: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博士生 汤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