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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古代皇亲政治的特点
章林
2023年05月05日

古代日本皇亲与皇权之间的关系不仅影响到古代国家的稳定与发展,而且对于天皇是否能够真正掌握实权,以及有效控制其他势力干政也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如何处理皇权与皇亲的关系,一直是古代日本政治史上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天武天皇即位之前,日本历代天皇往往任命畿内豪强担任大臣,参理朝政。天武天皇掌握政权之后,不再任命畿内豪强为大臣,而是依靠皇后、皇子以及皇孙等皇亲来进行统治,逐渐形成了以皇亲势力为权力中枢的统治体制。这种以皇子为中心的皇亲势力取代过去旧豪族势力的统治体制一直延续到8世纪前半期,日本学术界习惯将这段时期的政治称为“皇亲政治”。

“皇亲政治”一词作为历史学上的用语最早由北山茂夫于20世纪50年代提出。北山茂夫认为天武朝以后以公地公民制为基础的“白凤期”(645~710)是政治权力高度集中于天皇的时期,这一时期天皇的权力在上层中得到了皇亲的拥护,在下层中以官人制为基础,诸臣与百官人从中央至地方,行使天皇赋予的权力。在同一时期,竹内理三对“皇亲政治”概念的形成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竹内理三认为天武朝制定八色姓的目的是“确立皇亲的社会地位,从而成为天皇专制的一根支柱。”

此后,经过高桥富雄与直木孝次郎等人的研究,“皇亲政治”一词逐渐被固定下来。高桥富雄提出,8世纪的皇亲是“天皇政治排他性阶级”的政治官僚,认为皇亲占据官僚机构上层、成为天皇权力基础的皇亲官僚统治体制形成于持统朝到圣武朝时期。直木孝次郎认为,在奈良时代前半期,皇亲不仅占据了最上层的官僚机构,而且在八省中担任长官的皇亲也占到了总数的一半,甚至地方上一些权重位显的职官,如国司等也大多由皇亲出任,特别是司法、财政、军事等领域,皇亲有着强有力的发言权。20世纪80年代以后,虎尾达哉提出天武朝的皇子是为拥护脆弱的王权而超越了官僚机构的特殊身份,起到藩屏作用。

为了维护皇亲政治,禁绝皇亲以外人员插手核心政治,从天武天皇至奈良时代前半期,统治者采取了一系列加强皇亲权力的措施,使古代日本的皇亲政治具有鲜明的特点。

首先,确立皇后必须出自皇亲的原则。皇后必须出自皇亲的原则有助于避免大化改新之前苏我氏以外戚身份干政的历史重演,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皇权的稳固和皇位继承的稳定。由于皇后都出自皇亲这一特殊背景,这一时期有一个十分特别的政治现象,即每当皇位继承上发生变故,或因皇位继承人尚年幼而无法即位理政时,常常由皇后继承皇位,如皇极(重新即位后称齐明)、持统与元明三位女性天皇。这些女性天皇本身都是皇亲,“她们的即位,既为最高权力的顺利交接起到过渡作用,同时也保证了皇位始终在皇亲中延续。”

皇亲政治的再一个特点是,由皇亲担任知太政官事一职,以便辅佐年幼的天皇。知太政官事一职是大宝三年(703)至天平十七年(745),专门由亲王、诸王就任的官职。大宝二年(702)持统女帝去世,新即位的文武天皇当时只有20岁,在当时作为天皇还显得比较年轻。因此天武天皇之子刑部亲王(同时也是《大宝律令》最主要的编纂者)被任命为知太政官事,辅佐文武天皇。这是知太政官事的首次任命。庆云二年(705)五月,刑部亲王去世,天武天皇的皇子穗积亲王继任知太政官事一职。穗积亲王被任命的原因与刑部亲王一样,因为当时皇权尚未稳固,他作为当时皇亲中的年长者,是最年长和最有实力的皇亲。灵龟元年(715)七月,穗积亲王去世,在此后的五年内一直没有设置知太政官事一职。养老四年(720)八月,藤原不比等去世,天武天皇的皇子舍人亲王被任命为知太政官事。与此同时,还设置了知五卫及授刀舍人事等掌管宫廷军事的官职,由天武天皇的皇子新田部亲王担任。由此,皇亲势力掌握了朝廷直属军队的全权指挥权。天平七年(735)九月,舍人亲王去世,知太政官事一职空缺两年之后,铃鹿王被任命为知太政官事,直至天平十七年去世。继铃鹿王之后就再没有任命过其他皇亲任知太政官事一职。从大宝三年至天平十七年,知太政官事一职历时43年,先后由四位皇亲担任。其最重要的作用是辅佐天皇,保证律令制国家政务的正常运行。同时,也反映了皇亲政治时期,以天皇为顶点,从亲王到诸王再到诸臣的金字塔形等级制度的特点。

皇亲政治的最后一个特点是,将皇亲任官制度从法律上固定下来,促进皇亲的官僚化。日本律令制下实行“阶贵则职高,位贱则任下,官位相当,各有等差”的“官位相当制”。根据《养老令·官位令》的规定,亲王可以获得一品至四品的品阶,诸王可以获得从最高位的正一位至从五位下的十四阶位阶。按照“官位相当制”,获得品阶和位阶的皇亲又可以顺理成章地得到与其品阶和位阶相当的官职。另外,皇亲所拥有的爵位是世袭的。皇亲的年龄达到21岁的时候,亲王可获得四品的品阶;二世王可获得从四位下的位阶;三世、四世与五世王则可以获得从五位下的位阶。不过,皇亲一旦违反了律令法,还是要受到处罚的。如天武天皇四年(675)“三位麻绩王有罪,流于因幡”;天武天皇五年(676)“筑紫大宰三位屋垣王有罪,流于土左”等。但是,即使是处罚,皇亲也会受到特殊的保护,如《养老律》“议亲”规定,皇亲触犯刑律必须先奏请天皇,等待天皇的批准后方可裁决,而“议亲”的结果往往是减刑、折刑或免刑。古代日本只有天皇具有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力和地位,除此之外,包括皇亲在内,都被视为人臣。如在天皇的宣命中往往就将亲王、诸王与诸臣、百官人并列称呼,这也是皇亲官僚化的反映。皇亲成为官僚阶层,扩大了天皇政治的统治基础。

综上所述,皇亲政治的出现,是当时为防止贵族官僚干预皇位继承和进行分权,加强天皇专制统治的必然结果,它为天皇制的确立奠定了基础。但是,皇亲政治并不是成熟的政治体制,它实际上是天武天皇为了建设成熟的天皇制国家所必要的过渡体制。皇亲政治时期只是作为以豪族势力为中心的贵族政治向以太政官为中心的律令政治发展的过渡阶段。此后,随着官僚制度的不断完善,皇亲对于国家政权的重要性大大降低,皇亲的政治地位逐渐衰落。不过,这里应当指出的是,从整个古代日本历史长河来看,皇亲集团如此广泛而直接掌握国家各级权力,这是古代天皇制的一个十分引人注目的现象之一。

在古代社会,一般在王朝初期,君主都会重用皇室成员。唐长孺曾这样解释这一现象:“皇室作为一个家族凌驾于其他家族之上,皇帝是这个第一家族的代表以君临天下,因而其家族成员有资格也有必要取得更大权势以保持其优越地位。”不过,古代日本的皇亲在“保持其优越地位”时,与古代中国的皇亲还是有所不同。即日本的皇亲主要是通过任命为中央官员,以“保持其优越地位”,中国的皇亲则主要是通过分封为地方诸侯王,以“保持其优越地位”。很明显,只有将皇亲势力由中央向地方渗透,才能够有效实现对皇权的藩屏作用。但古代日本即使在天武天皇掌权以后,地方仍然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和自律性。在当时的地方社会中,掌握实权的豪族仍然有效地控制着地方政权。因此,日本的皇亲只能暂时在中央“取得更大权势以保持其优越地位”。

参考文献:

黒板勝美国史大系編修会編輯:《新訂増補国史大系•日本書紀》,吉川弘文館1983年版。

黒板勝美国史大系編修会編輯:《新訂増補国史大系•令集解》,吉川弘文館1982年版。

黒板勝美国史大系編修会編輯:《新訂増補国史大系•律》,吉川弘文館1978年版。

阿部猛、義江明子、相曾貴志等編:《日本古代史研究事典》,東京堂出版1995年版。

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中华书局1983年版。

翟新:《日本天皇》,复旦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篠川賢:《“知太政官事”小論》,《日本常民文化紀要》第19号,1996年。

【责任编辑:王晗】
北京联合大学教师,历史学博士,军事学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