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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马逊并不是一家垄断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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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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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Simon Dawson/彭博社/盖蒂图片社

富兰克林•福尔(Franklin Foer)在《新共和》(New Republic)发表了一篇有趣的文章,认为亚马逊垄断市场,侵害公众利益,公众需像对待玛贝尔(Ma Bell)和美国钢铁公司(U.S. Steel)的垄断一样对亚马逊作出积极回应。然而,文章作者的观点有一个问题:亚马逊并没垄断市场。

福尔在文章开篇抛出了自己的见解,极具说服力:在数字时代,垄断企业的方式截然不同。垄断企业并不先垄断市场而后才提高价格,造成消费者受损。(当然,谁也不会想谷歌会收取信息检索费。)相反,他们形成自己的市场,压榨供应商。

福尔写道:“为了发展壮大,亚马逊放弃了通过削价、挤压供应商等破坏对方市场。有些竞争方式是可取的,但另一些的破坏力则令人担忧。在与出版商阿歇特(Hachette)的竞争时,亚马逊就显出咄咄逼人之势。”

可以肯定的是,亚马逊的竞争方式令人恐惧,迫使其他零售商要么竞争要么倒闭。亚马逊做了不少坏事,对付阿歇特一事可能会招来法律、监管甚至是立法等方面的回应。不过,我们很难看出这是亚马逊垄断方式。

为了证明它确实存在垄断,福尔列举亚马逊在精装书、普通书和电子书市场的主导情况:

Codex集团在3月份发布一项调查,表明亚马逊占据67%的电子书市场(这点不足为奇,亚马逊发明了电子阅读器,受到普遍的欢迎)。在所有的新书(精装书、普通书和电子书)的销售方面,亚马逊的销售占41%份额。虽然五大出版商在政治影响力和经济权力有各千秋,但它们仍无法与亚马逊抗衡。

在图书市场,亚马逊的一些作法与垄断企业的作法类似,而且这种垄断作法已然是有害的,如其对阿歇特(Hachette)采取的令人遗憾的方式所证明的。不过,这是一种有针对性的方式。图书是亚马逊历史最长的经营业务,市场份额最大。

福尔认为,不仅亚马逊垄断了图书销售,而且垄断企业愈来愈强。但福尔难以证明这个观点。毫无疑问,亚马逊是最大的电商,2013年收入750亿美元左右。 不过,这要放在一个2630亿美元的市场背景下,而据美国零售联合会(National Retail Federation)估计,亚马逊只占电商销售的15%。最近,实体连锁店开始与亚马逊进行更为激烈的竞争,而他们在价格和服务上有资本与亚马逊抗衡。例如,沃尔玛的电商销售增长速度与亚马逊大致相当。同时,亚马逊也面临着科技公司更大的竞争,最为引人注目的是谷歌。

此外,传统零售商也发出挑战,抢夺总零售额4.5万亿美元的一小部分。亚马逊的规模与销售大鳄塔吉特(Target)公司相当,比克罗格(Kroger)小点。但与沃尔玛相比,这三家均显得渺小。沃尔玛2013年收入约5000亿美元。凯文•罗斯(Kevin Roose)指出,在战略领域里,即亚马逊精力集中在拓展当日交货和云计算服务上,亚马逊同样面对资金雄厚的竞争对手。 

福尔避口不谈这种竞争压力,只认为亚马逊所采取的就是吞并竞争对手。“亚马逊在捷步达康(Zappos)和母婴网站Diapers.com发起挑战之初就击败了它们,”他写道。“亚马逊利用雄厚资金,用价格战打败——用一亿美元在三个月重创母婴网站Diapers.com——而一旦后者山穷水尽,亚马逊立即将其收购,随后变得更强。"

然而,福尔并非描述垄断者卑劣的竞争,而是在激烈的市场中,资金雄厚的大公司正常的行径。企业竞争,强者生存。但福尔认为,亚马逊的“根基过大,需要政府调控,”但没有解释缘由。

那么,当亚马逊获胜时,谁遭受了损失?在保证仍是市场经济的前提下,政府有必要挺身而出保护亚马逊的竞争对手吗?为什么亚马逊不该不断提高对供应商的要求?是否有证据表明亚马逊控制图书市场时,也同样控制了其他市场?一切均不明朗。

与此同时,这些现代商业巨头对消费者的作用不同于昔日玛贝尔(Ma Bells)和美国钢铁公司(U.S. Steels)等垄断公司带来的影响,在描写其带来的好处时,福尔一笔带过。他认为,所有人……在某些时候与这些巨头串通一气。我不确定:“是我们所有人受大幅度折扣、每月按时送尿布服务、《春心荡漾》等免费电影、礼品包装、两天免费送货、可以在同个地方购买鞋、书、花豆和马桶等服务或便利吸引。”他写道。“这已不只是诱惑了,真的。我们希望享有这样便利,就好像天生就该有的。”

这样不好吗?亚马逊不断压低商品和服务价格,提供快速低廉的送货服务。它将利润投入到降价和创新,而不是把利润给投资者。亚马逊造福数百万的家庭—不再列举(其他带来的好处)。用马修•伊格雷西亚斯(Matthew Yglesias)充满诗意的话形容,亚马逊就像“投资者为造福消费者而经营的慈善组织"。

这不等于说不需要新的法规让亚马逊改善员工的待遇。这不等于说亚马逊可以通过挤压或收购一批又一批的电商竞争对手成为垄断者。这不等于说它对待阿歇特的方法是正确合法的,不应受到政府和消费者严重的抵制。这不等于说我们的法律体系对待如谷歌等看似良性的垄断只能怀疑而不该采取其他的措施。

但是,说亚马逊是一个手段恶劣的竞争者与说亚马逊是一家垄断企业不能等量齐观。

译者:黄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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