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天前,“快播”涉黄案在京庭审,辩方抛出“技术无罪”论,博得了不少喝彩。其实,这是一个偷换概念的把戏,把“公司”等同为“技术”,把控方引入一个死胡同:技术怎能有罪?进而为公司做无罪辩护。其实只需反问一句,辩方的诡辩就会不攻自破,公司怎能等同技术?
公司是有明确责任和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行为主体。即便发达国家那些走在信息技术创新前沿的跨国公司也不会公然把自己等同于“技术”。
“快播”承认大量内容涉黄,但又说那是用户的事情。这是一个移花接木的诡辩术。这句辩护词背后蕴藏的前提和逻辑分别是,公司承认传播淫秽色情内容是可耻的,但公司仅提供平台和技术服务,对于在此平台上实际传播的内容不负责任。但自相矛盾的是,“快播”又承认有责任监管内容,只不过能力有限,无法顾及所有,那样就会影响“效率”。
上面几句辩护词可以做如下解释,“快播”为尽可能多地营利创造了一个自己都无法有效监管的平台,它已经尽力,但凡疏漏,都应该由用户来承担责任。问题是,“快播”在业界越来越以它无法监管的内容出名,并以此占据了细分市场的较大份额。
拿钱的是“快播”,受损者是公众。
至此,“快播”公司的本来面目已经被其律师自鸣得意的三言两语勾勒得非常清楚:用户是我们的上帝,也是我们的替罪羊;我们就是技术本身;我们拒绝色情内容,但我们又不耻于以色情安身立命;我们为了效率,无法对自己平台上的内容实施有效监管,但我们已经尽了最大努力,我们无罪!
中国经济转型,要靠企业创新,掌握核心技术的创新型公司更是未来中国经济发展的强劲引擎。但中国需要的绝不是今天“快播”这样打着“技术”旗号,享受“色情”暴利,不顾社会责任,把成功揽为己有,把丑陋推给用户的涉嫌违法的企业。
被告的辩护有两种结果,一种辩护可以是为自己减刑,另一种非但达不到减刑的作用,最终适得其反,会进一步暴露了被告人误入歧途之深。站在被告席上的“快播”四位高管享有法定的辩护权利,但他们的辩护让有理智的旁听者都会更加认清他们内心的高傲和自大。很多当下到处走场的技术和资本精英身上都或多或少地有这股劲儿。
中国政府不断加大对互联网的管理,但不容忽视的一个事实是,以“快播”为代表的一批头顶创新桂冠的技术或文化产业公司在快速成长的同时,疏于自我管理和约束,在商业利益的诱惑前,丢掉了企业的良心和社会责任。打开网页,我们就会发现所有黄金位置都会被各种类型的广告,或者劣质新闻占据,有些文章的图片和语言不堪入目。通过互联网搜索和获得有价值信息的时间和技术成本越来越高。
企业是个中性词。好企业是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结果,但这个市场必须是有法制监管的成熟的市场。中国急需加快互联网管理的立法速度,加大监管力度。在互联网法治尚不健全的前提下,我们不应夸大“快播”案庭审直播的司法意义。相反,我们要看到此案暴露的那些资本精英和技术精英的法治意识何等淡薄,我们更要反思辩方律师几句自鸣得意的辩护词为何会赢得不少人的喝彩。
那些喝彩反映了公众轻而易举地就可以被几句诡辩术领入歧途,暴露了公众对公司、市场、技术和监管这些核心概念背后的法治意义及现实意义的认识水平之低下。当“快播”辩护人把黑锅都扣在用户头上的时候,一些人还在把几句诡辩词奉为金句名言。
究其根本,中国人对技术的崇拜,是“快播”这种公司自我包装的一个有利条件。互联网上以汉语传播的内容远远少于英语,更不用说还有其它上百种语言。中国的人口占到世界人口的五分之一。换句话说,十几亿中国人拥挤上的是一班十分拥挤的汉语信息高速路上,这对中国的信息技术公司是一个巨大的市场。语言的边界滋养了它们垄断的触角。利益驱使之下,如果失去底线,“快播”这类公司就能以较低的技术成本和投入获得巨量的经济回报。
信息产业和互联网企业不应成为监管的灰色地带。“快播”涉及的监管其实还停留在内容形式的低级别管理,距离真正意义上的对“技术创新”的监管还很远。但中国互联网及产业主管部门应该本着更高的标准,以信息技术发达国家的立法和执法为参照,未雨绸缪地加强对互联网产业的监管和引导,着力提高公众的互联网媒介和技术素养。
有评论说“快播”是在引领娱乐至死,其实“快播”涉案内容早已超越娱乐的范畴,而是涉嫌违法。虚拟世界里,时空可以交互,但是非曲直的边界不容模糊。技术无罪,但公司总脱不开资本的“原罪”,所以才有社会责任一说,而“快播”的四个被告在庭审当天的表演说明,他们的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是何等的淡漠。
我一直好奇于网页上那些不堪入目的图片、文字和视频背后的导演是谁,能如此堂而皇之地传播这些非法信息。前天,站在北京海淀法院被告席上“快播”公司的四位高官,给了我答案。“革命无罪,造反有理”的年代留给我们的创伤还未痊愈,我们一定要警惕“快播”高管们揭幕的“公司无罪,资本有理”的另一个荒诞的极端的到来。
关于作者:李洋,中国日报驻四川记者站站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