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爱护、帮助残疾人,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残疾人事业被纳入国家“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时代潮流的残疾人事业发展之路愈加开阔。如今,8500万残疾人同为社会大家庭的平等成员,不仅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也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支重要力量。
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中实践中确立残疾人主体地位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长期历史实践中,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十分重视探索保障残疾人权益的理念和制度。从建党之初,中国共产党就尊重和认可残疾人作为人类社会成员和历史创造者的主体性。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关怀民生疾苦,重视对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救助及社会救济工作。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从国情实际出发,确立了保障残疾人人道待遇的基本制度,促成了残疾人生存与发展权利的一次历史飞跃。改革开放后,党领导下的残疾人事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措施,通过立法政策途径,发展保障残疾人基本权利的体系,促进残疾人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权利的享有和实现,使残疾人的生存与发展权利实现了又一次历史飞跃。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进入新时代高质量发展阶段,保障残疾人基本权利成为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内容,也成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弱有所扶,保障残疾人平等权利,增进残疾人民生福祉,提高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切实尊重和保障包括残疾人的各项权益,全国城乡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超过90%、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残疾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推动残疾人事业向现代化迈进,不断满足广大残疾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并为人类进步事业作出贡献。
无障碍环境建设设施覆盖率持续提升
中国始终将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作为我国重视残疾人权益保护的一个重要体现,积极完善无障碍相关立法体系。目前,中国已经形成以《残疾人保障法》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为核心,以无障碍环境建设地方实施办法和相关国家标准为重要内容,以具体领域的专门规定为补充的无障碍法律规范体系。除1988年国家制定《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试行)》外,截至2022年2月,有10部法律、4部行政法规、14部部委规章、34部现行生效的国家标准直接规定了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内容。2021年,北京、上海、深圳等多个大型城市制定或修订了无障碍环境建设规范,体现出人权治理创新的特色。
目前,世界已将无障碍环境建设设施覆盖率作为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的标志。经过多年努力,我国无障碍设施覆盖率持续提升。据统计,全国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中有81%的出入口、56%的服务柜台、38%的厕所进行了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无障碍出行和服务环境方面,3598组列车设置了残疾人专座,城市公交车配备车载屏幕、语音报站系统;信息无障碍方面,信息无障碍终端产品供给不断增强,无障碍产品和服务技术推广应用不断推进。此外,我国也在积极推进校园和工作场所无障碍环境建设。一方面,大力推进融合教育,加强学校无障碍设施设备建设、配备;另一方面,充分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并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对就业场所进行无障碍环境改造以及提供合理便利,为残疾人就业创造必要的劳动保障条件。
对残疾人事业 “格外关心、格外关注”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的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党和政府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家发展战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引领下,确保残疾人实现全面协调发展与共建共治共享。国家推进残疾人健康保障政策务实全面发展,康复条件逐步完善,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国家着力办好特殊教育,大力发展融合教育,提高残疾人教育水平;拓展就业渠道,完善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就业权利的实现。此外,国家注重培育全社会的残障平等与融合意识,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确保残疾人充分享有参与文化体育活动的权利。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残疾人事业快速发展,对残疾人的保障从单一的生活保障发展到就业、康复、教育、文化体育等全方位的支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庄严承诺正在满足残疾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中不断兑现。710万贫困残疾人如期脱贫、残疾人健身示范点建立、从物质的保障到精神的充实,通过一条条精准有力的措施为残疾人群体兜住“稳稳的幸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惠及2600多万残疾人;1180多万残疾人纳入特困救助供养和最低生活保障;178.5万户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安全问题得到解决;制定残疾儿童康复专项救助制度,96.7万人次残疾儿童得到康复救助;8万余名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65.3万户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完成无障碍改造……一系列助残惠残措施,改善了残疾人生活品质,实现了所有残疾人的平等自由和全面发展。
作者系全球化智库(CCG)特邀研究员、上海大学经济学院 兼职教授 陈新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