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沿明制。清之货币制度,也是银两与制钱并行,又规定银两同制钱的比价是:每银1两相当于制钱1000文。然而,清代有过三个银两同制钱的比价发生“银贵钱贱”波动的时期:1765—1854年间、1856—1874年间、1905—1911年间(据王宏斌:《晚清货币比价研究》,河南大学出版社1990年2月版)。“银贵钱贱”会加重“小民”的赋税负担:”小民粜卖粮米,买银交官,多形赔累”,官府收银又“浮增折价,每银一两,有加至制钱四千七八百文者”(转引自郑学檬:《中国赋役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9月版)。”银贵钱贱”直接引发了农民的抗粮斗争,据彭泽益《鸦片战后十年间银贵钱贱波动下的中国经济与阶级关系》(载《历史研究》1961年第6期),仅鸦片战争发生后十年间就有四大抗粮案件,其中包括“福建台湾府嘉义县的郭崇高”案。据《清实录》,1844年“有台湾知县阎忻,于收粮时欲行帮贴番银,并有包揽官事之许东灿即许朝锦阻挠纳粮”,“诓收民钱,代为完粮,贱卖坏谷上仓,经该县查拿”。知县阎忻“收粮时欲行帮贴番银”用意显然在于“浮增折价”;“捐纳同知”(即花钱买官,取得“同知”名份)许东灿则显然是一个既“包揽官事”、也“包揽”农民“完粮”的“揽户”。官员和“揽户”勾结,“包揽”银、钱比价,“包揽”农民“纳粮”,从而加重了农民赋税负担,致“台湾嘉义县巨匪洪协等纠众竖旗谋逆,并有已革武生郭崇高合伙起事,所纠匪党,约共二千多人”,引发了大规模的抗粮案件。
台湾进士汪春源担任江西安义知县期间(1907—1911),恰值清代第三个“银贵钱贱”时期(1905—1911)。1910年3月26日,汪春源在江西安义知县任上写给其妹夫吴凤年(住地在台湾彰化县十三甲)的家信中说:“兄现任南康府之安义县,于兹三载。只因时事变迁,江西日下银贵钱贱,征不敷解,赔累之深,日甚一日。点金乏术,徒唤奈何。”汪春源《汪进士自述》则记:“周历各乡,盘查积谷实储,推陈出新,破除情面,乡绅有侵蚀者,勒令缴足”。江西南康知府朱锦,当年以“大计卓异”推荐“南康府之安义县”知县汪春源。原禀提及:“征收丁漕,该令因银贵钱贱,虽有亏赔,而督催未敢稍懈,故近年该县征收之数,均在八成以上”。看来,作为清末知县,汪春源应对“银贵钱贱”而来的“征不敷解”,不是向“小民”即一般纳税人“浮增折价”,而是对“乡绅有侵蚀者”即有逃税漏税情形的“乡绅”,“勒令缴足”其应缴的税款。
附带言之,“大计”是清代对地方官员的考核,每3年凡1举,层层考核属员,考核优等称“大计卓异”。“大计卓异”有名额比例,道府州县官员15定1。“卓异”官员的标准,除了“无加派、无滥刑、无盗案、无钱粮拖欠,没有亏空仓库粮米”,还有一条:“境内民生得所,地方日有起色”。
(作者系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讲座教授,全国台湾研究会会长 汪毅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