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毅夫(来源:中评社资料图)
台湾已故学者张炎宪教授的学术生涯和学术著作,被人以“治史起造台湾国”一语概括之。事实上,“治史起造台湾国”好比在浮冰上起厝(闽南语,起造房屋也),是“做不到就是做不到”(陈水扁语)的事,枉费才学和心思。我在《唐山公和唐山妈》一文里说: 政治偏见导致学术倾斜,“历练老成的历史学家”张炎宪教授,断言“台湾汉人”没有“唐山妈”,犯了“过度推论”的幼稚病。今天延续“唐山妈”和“过度推论”的话题。
《清实录》乾隆四年(1739)九月五日(10.7)记:“闽浙总督郝玉麟奏:查台湾一郡,向为闽之漳、泉,粤之惠、潮,各府民人流寓,开垦贸易,并无携带眷口之例。雍正十年,经广东督臣鄂达条奏,部议准令在台流寓之民,搬取家眷团聚,幷经臣将应搬眷口分别题明,准部议行。定例以来,将及八载,乃善政所在,即有奸民从而滋弊,或捏称妻媳姓氏,或多报子女诡名,或通同奸棍,领出执照,贿顶渡台,弊且百出。臣以为应请再定一年之限,出示通晓,如有业良民未搬家眷过台者,务于限内搬取,逾限不准给照,若有偷渡,照例治罪。得旨:如所请行,该部知道。”据此可知,在官方的规定里,雍正十年(1732)始有允许台湾的闽、粤移民搬眷的“定例”,此前“幷无携带眷口之例”。那么,这可以佐证张炎宪教授关于“台湾汉人有‘唐山公’,没有‘唐山妈’,亦即女性祖先都是台湾本地女子,幷不是唐山来的”之论调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雍正十年(1732)前“幷无携带眷口之例”的历史记载、或者说历史证言,只能证明雍正十年(1732)以前,台湾的闽、粤移民“携带眷口”有违官方规定(据《清实录》,雍正五年有谕:“着仍照旧例行”。“旧例,闽、粤人民往台耕种者,所有妻眷一概不许携带,只许只身在台,而全家仍住本籍”),却不能证明雍正十年(1732)以前没有违规而“携带眷口”的情形发生。我们不可推论过度。须知,在官方对民间某种特定行为作出禁、限的硬性规定以后,该特定行为往往仍会违规发生。近读《晋江、台湾同名村》(九州出版社2022年3月版),见其书报告:据晋江《西霞蔡姓族谱》,蔡氏十世祖若美于清康熙年间“携眷渡海入台”;又报告:据《温陵晋邑石龟许厝许氏大宗谱》,许氏有“携带妻眷迁台”者,“这种情况在清乾隆朝就已存在,是在清政府解除往台人员不许携带妻眷的禁令之前偷渡的”。类似例证在闽、台族谱里尚可枚举。 至于清雍正十年(1732)解除禁令、允许搬眷以后的情况,更直接打脸“没有唐山妈”的推之过度之论。
(作者系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讲座教授,全国台湾研究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