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作家吕赫若(1914—1951)曾在《民俗台湾》发表民俗学田野报告《媳妇仔的立场》,他的小说《石榴》则涉及招赘婚俗的如下情节:
1. 入赘与招赘的原因。从男方来说,如小说里的金生“生活这般贫困,如果不入赘他家,是无法娶妻的”,“无法独立娶妻,必须入赘”;就女方而言,金生的妻家“为妹招夫的动机是希望有个劳动的帮手”。当然,另有女方家庭招赘的动机主要在于,有婚生男孩从母姓以解决女方家庭“续宗”方面发生的问题。
2. 招赘婚的同居方式。可以按约定而有永久的入赘随妻居和分阶段的入赘随妻、娶出从夫居(即婚后约定期满,赘夫携妻小返回本家或另觅处所居住)。金生同妻家的约定属于后者:“入赘的条件只说是8年,之后就无条件让他独立”。
3. 婚生男儿从母姓与从父姓。招赘婚生男儿可以按约定部分从母姓、部分从父姓(其最重要的约定往往是头胎男儿从母姓)。在《石榴》里,金生的妻家有兄嫂及其两个孩子,不存在“续宗”方面的问题,所以“并没有说生下来的小孩归属于他们家”。从母姓,俗称“抽猪母税”。《(台湾)南投县婚丧礼俗》(1972年)记:“(随妻居的赘婿)其子中至少1人即长子仍然姓妻姓外,其余的子女均姓赘婿之姓。招入娶出的赘婿自己无须改其姓氏,亦至少其长子需与其妻同姓,其余的子女才姓自己之姓。此种因入赘所生的子女与妻同姓者俗称抽猪母税。据云,抽猪母税的来由乃因古时有人将自己的小母猪免费送他人饲养,或以大的母猪借他人饲养,直至此母猪生产小猪时则可向饲养的借方要回原已讲明的小猪头数,以抽回小猪作为送人或借人的母猪代价”。抽猪母税的说法是对女性的侮辱。
4. 祖先牌位(俗称公妈)的供奉。台湾地区最有代表性的人类学家李亦园教授曾介绍因招赘婚发生的“异姓公妈”的排列规则:“例如曾女招陈某为赘夫,生下儿子二人,一姓曾,一姓陈。在未分家前,厅堂上同时供奉曾、陈二家的祖先牌位,曾氏牌位在右,表示是主系祖先,陈氏牌位在左,表示是外系祖先。但当父母过世后,两兄弟分家,他们随即把祖先牌位分别填写一份迁出,各自供奉于自己的厅堂上,不同之处,只是在曾姓家牌位排列如原来厅堂的位置,陈姓兄弟家牌位,则位置互换,陈氏牌位为主放置右侧,曾氏牌位为副放置左侧”。在《石榴》里,金生将自家祖先牌位“放入吊笼”、悬于“稻谷脱壳的房间”的梁上。这可能同金生是长子或同其招入娶出的招赘婚类型有关。
上记招赘婚之情节,亦可见于闽南等地区。
(2018年6月20日记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