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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卖其妻”的证言证物
汪毅夫
2022年12月21日
民国二十七年的“卖妻券”

明代末年,以“三言”(《警世通言》《喻世明言》《醒世恒言》)名闻天下、名传至今的冯梦龙在福建寿宁知县任上撰《寿宁待志》,书中有关于“典卖其妻”陋俗的重要证言,略谓:“或有急需,典卖其妻,不以为讳。或赁于他人生子,岁仅一金,三周而满,满则迎归。典夫乞宽限,更券酬直如初。亦有久假不归,遂书卖券者”。冯梦龙于此记录了“典卖其妻”的多种方式,典妻、卖妻和租妻,以及续典、续租和改典为卖、改租为卖。这几种方式都以妻子为廉价商品。典妻是免费的,本夫在约定到期须交还典金,而典期内妻子相当于抵押品和典金利息供典夫使唤(包括为其生子);租妻“三周而满”即租期三年,是为受孕、怀孕、生产、哺育设计的,而“岁仅一金”即一两金花银,不足于购米一石;与典妻、租妻的免费、低租金相应,卖妻当然也是廉价的。

福建寿宁县挡案馆庋藏的“卖妻券”(档案编号023)是“典卖其妻”的证物(图一)。从该“卖妻券”可知,民国二十七年即1938年,本夫黄阿赞将妻子龚招琴卖与陈世荣,只得礼金法币10元。在该“卖妻券”里,在见(见证人)、媒人(中介人)和代笔(书券人)均画圈而不署名,他们将名字“陈四”“发叔”和“辛女”签写在券之边角。据福建省文史馆馆员陈正统老人报告,“典卖其妻”和经理其事的行为都被认为是肮脏的事,一般要在猪圈里为之,所用笔、墨也要弃之。“陈四”等人的署名方式,乃出于避讳甚至避秽的考量。由此看来,冯梦龙所记“不以为讳”应该仅是一时一地的情况。

我也是老人,自幼及长,常接受“忆苦思甜”教育,常听得“万恶的旧社会”一语。我想,今之海峡两岸青少年,亦应略知“旧社会”之“万恶”也。

(2018年7月28日记于北京)(作者系全国台湾研究会会长,教授汪毅夫)

(来源:京彩台湾公众号

【责任编辑:徐锟】
全国台湾研究会会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