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关条约》照片(局部) 汪毅夫提供
1895年,清廷被迫同日本政府签订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
《马关条约》签订于1895年三月二十三日(4.17),《马关条约》之第十一款设定,批准换约时间为1895年四月十四日(5.8)。从这两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开始,我要讲述如下重要的史实:
1.《马关条约》之第五款设定“台湾一省,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个月内交接清楚”,即1895年四月十四日(5.8)后“两个月内”而不是1895年三月二十三日(4.17)后“两个月内”。可恨那日本侵略者掠我土地,连片刻也不肯等待!在日据台湾的50年里,日据当局乃以1895年三月二十三日(4.17)后两个月的6.17为其在台湾的“始政纪念日”(台湾人民称之为“耻政纪念日”)。
2.《马关条约》之第五款设定:(自批准换约起)“限两年之内,日本准中国让与地方人民愿迁居让与地方之外者,任便变卖所有产业,退在界外。但限满之后尚未迂徙者,酌宜视为日本臣民”。这就是说1895年四月十四日(5.8)后两年的1897年5月8日是“台民去留”的最后期限,逾期仍留居台湾的中国人即被动地失去中国国籍、被动地取得日本国籍。这是割地条款背后的弃民条款,是清廷在日人胁迫下所犯的又一宗大罪,也是台湾人民特殊的历史遭遇。
3.在1895年三月二十三日(4.17)签约之后、1895年四月十四日(5.8)换约之前,在京参加会试的台湾举人汪春源、黄宗鼎、罗秀惠取得在京任职的台湾进士李清琦、叶题雁“印结”,于四月二日联名上书,称“台民忠勇可用”,吁请朝廷万勿割地弃民。据康有为《康南海先生自订年谱》,他亲见“台湾举人,垂涕而请命,莫不哀之”的情形,“时以士气可用,乃合十八省举人于松筠庵会议,与名者千二百余人,以一昼二夜草书万言书(按,即康有为《上清帝第二书》),请拒和、迁都、变法三者”。另据《康有为全集》所收“沪上哀时老人未还氏”《公车上书记》,四月八日有清廷已“用玺”即盖章准约的消息传来,“议遂中寝”。康有为发起“公车上书”乃受台湾举人的上书,或者说台湾的公车上书(公车是举人的代称)之启发,但未及如台湾的公车上书一样走上街头也。
4.《马关条约》之第十款设定,1895年四月十四日(5.8)批准换约日起“按兵息战”。实际上,从签约之日的1895年三月二十三日(4.17)起,清军已弃阵息兵。有教科书说“1895年三月二十三日《马关条约》签订,中日战争结束”,这是不对的。我们应该看到的重要史实是,签约后,台湾义军起而备战、应战,武装反抗日军入侵,直至当年九月三日台湾全岛沦陷,台湾义军将中日战争延长了5个月又10天。
5.《马关条约》之第五款为赔款条款,设定自1895年四月十四日(5.8)批准换约后6个月、12个月各付款五千万两库平银,其余一亿两递年于2年内、3年内、4年内、5年内、6年内交清。然而,在签约以后乃至换约以后,由于俄、德、法的干预,日皇宣布“接受三国忠告,放弃辽东永久占领权”,并要求清廷为此赔偿三千万两。帝国主义列强在中国土地上争夺利益,其结局却是要受害的中国赔偿,这真是“吃人吃透透”(闽南语,欺人太甚也)!凭着一纸不平等条约,日人向中国勒索了两亿三千万白花花的银两。
6.《约》之第二款设定,有关让与地方的勘界应于1895年四月十四日(5.8)换约后“一年竣事”。但在1895年之前,日人已完成台湾地图的测绘,为其掠地行径提早做了准备。
讲述上记史实,吾人痛心疾首,不觉泪下。《马关条约》是中国的国耻,是中国人爱国主义教育的反面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