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民”是古代社会对平民职业的基本划分,包括士、农、工、商四个等级。春秋时代的文献《管子·小匡》中记载:“士农工商四民者,国之石民也”。由此可见,当时已经存在着视“士农工商”为国家统治基础的思想。不过,管仲所提出的“士农工商”,与后世的“士农工商”还是有所不同的。在《汉书·食货志》序中有对士农工商的解释:“士农工商,四民有业。学以居位曰士,辟土殖谷曰农,作巧成器曰工,通财鬻货曰商”。东汉末期何休作《春秋公羊解诂》,该书“成公元年(公元前32年)条”对士农工商的定义也作了解释:“古者有四民:一曰德能居位曰士,二曰辟土殖谷曰农,三曰巧心劳手以成器物曰工,四曰通财粥货曰商。四民不相兼,然后财用足”。此外,在复原的《唐令·户令》中也有对士农工商的解释:“诸习学文武者为士,肆力耕桑者为农,巧作贸易者为工,屠沽兴贩者为商。工商之家不得预于士,食禄之人不得夺下人之利”。
众所周知,大化改新后日本在模仿隋唐帝国身份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带有尊卑贵贱政治色彩的良贱身份等级制。那么,大化改新后日本是否也建立过以社会分工为基础的等级划分呢?在古代日本最为完备的法典《养老令》(718年修成、757年实施)中,没有“四民”的记载。“四民”是作为江户时代(1603—1867年)幕藩体制下的身份制度被人们所熟知。但实际上,在8世纪初期制定的《大宝令》中,可能已经出现了“四民”等级的划分。
《大宝令》共有11卷,于大宝元年(701年)修成,第二年施行。《大宝令》现已散逸,但从《养老令》的注释书《令集解》的“古记”(《大宝令》的注释)中能了解其中的部分内容。《养老令·营缮令》“解巧作条”“古记”中的“一云”中有如下记载:“此是令巧作贸易为工,屠沽兴贩为商一种耳。”此外,根据《续日本纪》的记载,养老元年(717年)政府在指责当时名噪一时的僧人行基时写道:“方今小僧行基,并弟子等,零叠街衢,妄说罪福,合够朋党,焚剥指臂,历门假说,强乞余物,诈称圣道,妖惑百姓,道俗扰乱,四民弃业。”毋庸置疑,《大宝令》的条文主要来源于《唐令》。虽然在《大宝令》中仅出现了“工”“商”的记载,但在《续日本纪》中出现了“四民”的记载,由此大致可以推测,《大宝令》可能同《唐令》一样也存在“士”“农”的记载。换句话说,上述痛骂行基的文告中的“四民”一词,应该是指士、农、工、商等级而言。也就是说,实际上在《大宝令》中可能存在过士、农、工、商身份等级的划分,但在《养老令》里却被删去了。
从社会发展状况来看,唐朝的工、商等级已经有了广泛的发展。如《唐六典》“工部郎中条”的注释里就有这样记载:“少府监匠一万九千八百五十人,将作监匠一万五千人,散出诸州”,又说:“有缺则先补工巧业作之子弟。一入工匠后,不得别入诸色。其和雇铸匠有名解铸者,则补正功”。这说明少府监和将作监管辖下的大批工匠,分布在全国各地,而且可以补缺人员是非常多的。但是,日本的情况就不同了。《令集解》“别记”云:“锻户二百十七户,甲作六十二户,靱作五十八户,弓削三十二户,矢作二十二户,鞆张二十四户,羽结二十户,桙刊三十户。”这样看来,当时日本的工匠是很少的。
古代社会士、农、工、商等级的划分,从某种程度上说虽然蒙上了“农本商末”和“士贵商贱”这种尊卑贵贱的政治色彩,但实质上是以家业为基础的具有明确社会分工的身份制度下的一种职业划分。家业也称作家产,它是以户的独自生产活动为主要内容,其财产一般掌握在家长手中,家庭成员人人有份。家业的观念是在特定的阶层萌芽的一种观念,8世纪初期的日本社会与唐代社会的差别十分明显。由于在8世纪初期日本社会发展相对落后,因此,这种家业的观念,首先萌芽于王臣家与豪族层,而不可能是庶民之户。即8世纪的日本社会尚未形成对家业观念的普遍认识,也尚未到达以明确的社会分工为基础的身份制社会,因此士、农、工、商等级只是在《大宝令》中短暂的存在,藤原不比等等人在养老二年(718年)撰写《养老令》时,删除了与日本社会的实际情况不符的士、农、工、商等级的划分。
参考文献:
李山译注:《管子》,中华书局2009年版。
班固撰,颜师古注:《汉书》,中华书局1999年版。
何休解诂,徐彦疏,浦卫忠整理,杨向奎审定:《春秋公羊传注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中华书局1992年版。
仁井田陞著,栗劲等编译:《唐令拾遗》,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
黒板勝美国史大系編修会編輯:《新訂増補国史大系•令集解》,吉川弘文館1981~1983年版。
黒板勝美国史大系編修会編輯:《新訂増補国史大系•続日本紀》,吉川弘文館1984年版。
神野清一:《卑賤観の系譜》,吉川弘文館199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