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毅夫  >>  正文
两岸融合发展的法治保障
汪毅夫
2024年01月05日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 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完善涉台司法服务。打造汇聚涉台法律研究咨询、台湾地区法律查明为一体的开放性资源共享平台。加强两岸仲裁机构交流合作,允许台湾民商事仲裁机构在厦门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港澳台和涉外仲裁业务。打造大陆涉台司法服务优选地,为台胞台企参与两岸融合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持续优化涉台执法、检察、审判、执行监管等机制,不断完善涉台法律服务。”

按照我的理解,这段重要的论述有两大要义。一是回顾“为台企台胞参与两岸融合发展提供法治保障”的工作;二是阐明“打造”而又“打造”“加强”并且“完善”“不断加强”而且“持续优化”两岸融合发展的“法治保障”思路。

曾有人问,“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是“示范给谁看的”?答曰:是要给两岸人民、也要给世界人民一个完美的示范。《意见》让我们清楚地看到,从法律的高度“提供法治保障”,同在政策层面上“制订惠台政策”是并行的工作和并重的工作思路。

两岸融合发展的过程、祖国完全统一的进程,既是一个不断解决问题的过程,也是一个越来越多台湾同胞认同祖国统一的进程。时至今日,台湾之所以成为“台湾问题”,乃是因为两岸关系中还存在着历史遗留问题,还会遇到新的问题。其中有的问题,如两岸长期存在的政治对立问题,是必须经由法律才可以解决的。另一方面,台湾同胞对于两岸融合发展的期待,固然有更多惠台政策的福利,但更为重要的却是对台湾同胞现有和应有合法权益的法治保障。法治保障,会让越来越多台湾同胞消除疑虑、认同祖国统一。我想,适时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权益保障法》立法的前期工作,包括建议、调研、听证、立项等,应该是两岸人民共同的期待。

【责任编辑:吕佳珊】
全国台湾研究会会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