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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民间信仰的正当性
汪毅夫
2024年03月12日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融合发展新路 建设两岸发展示范区的意见》提出:“发挥妈祖等民间信仰精神纽带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民间信俗交流活动”。在我看来,正当的民间信仰(如妈祖信仰)完全是社会公序良俗的演绎。质言之,民间信仰的正当性乃在其对社会生活发生的正面影响、对公序良俗的正面演绎。

如何看待民间信仰的正当性?清人施鸿保《闽杂记》讲了一个故事:“国朝宁化童日新为寿宁训导,县有玉皇庙。童曰:俗以玉皇为天帝,祀天帝者为天子,士庶祀之,是淫祀也,淫祀宜毁,乃拆其材以建文庙”。用今天的话说,清代福建寿宁县教育局副局长(训导是府、县教育主官教授、教谕的副职)童日新从官方祀典的规定出发,认为“祀天帝者为天子,士庶祀之,是淫祀也,淫祀宜毀”。实际上,民间信仰里的玉皇信仰包含的对自然的敬畏、“人在做,天在看”的朴素信念,对社会的影响、对公序良俗的演绎完全是正面的。近人陈鉴修《龙溪新志初稿》讲了另一个故事:“邑人多迷信,故淫祀特多。民国初年,南乡检浦社有所谓水仙姑者,盖南河中女尸止于乡前,乡人哀其暴露而瘗之耳。未几,有压花会者祷之获巨注,遂神之。里中无赖复造说若干事实以信其说,不数月而愚夫愚妇数百里外来相膜拜,荒郊顿成闹市矣。邑令许蕴白恶其惑民,令警务局长陈之鸿(清福)禁之,铲其坟,拔其碣。未旬日陈于晚间乘醉冶游,为怨家所刺,众又喧传被殛于水仙姑,香火转盛。今已鞠为茂草矣”。这里所记“邑令许蕴白”即台湾进士许南英,他在民国初年担任了几个月的龙溪县知事(清代县令称知县,民国初年称县知事)。他面对的水仙姑信仰是完全不正当的:造事惑众、助长赌风、败坏社会风气,故严令毀之,民众亦遗弃之。完全不正当的水仙姑信仰完全沒有存在的理由,必然遭受官方禁毁、民众遗弃也。

我读福建方志,知宋代已多有毀淫祀(又称毁淫祠)的人和事。例如,淳熙《三山志》记:“(宋)景德中,李堪为宰,毁淫祀百,独不废侯祠”。又谓:“鬼神之为德不可掩也,而每为巫妪所累。李堪《古田县记》云:风俗秕瘁特甚。怪节戾常,祈求于神祟,祸福出入,乘人怖疑,以求所欲,浸蔓也。乃毀淫祠三百一十五所,化其墟成嘉谷二百一十三亩”。乾隆《古田县志》记:“李堪,字仲任,号平坡,常州人。太平兴国二年进士,与王曾、晏殊齐名。景德二年,令古田。……毁淫祠,黜异教,以礼让化俗。这应该是福建方志所记最早的一起毁淫祠事件。又如,宝祐《仙溪志》记:“天圣间,知县孙谔始至,凡境内祠宇悉火之”。弘治《八闽通志》亦有内容与此相同的记载。又如,民国《建宁县志》记:“谢潜,字致虚,长汀人,绍圣四年进士,崇宁二年中宏词科。……知古田、弋阳、建宁三县事,在建治声尤著,毁淫词(祠)、禁溺子,邑人生子,多以谢名”。又如,开庆《临汀志》记:“陈晔,字日华,长乐人,古灵之后。庆元二年知州事。……俗尚鬼信巫,宁化富民与祝史之奸者,托五显神为奸利,诬民惑众,侈立庙宇,至有妇人以裙襦畚土者。晔廉得之,窜祝史,杖首事者,毁其祠宇。……民有疾,率舍医而委命于巫,多致夭折,乃大索境内妖怪左道之术,收其像符祝火之,痛加惩禁,流俗丕娈”。康熙《宁化志》、乾隆《汀州府志》等也有相同记载。

上记李堪、孙谔、谢潜和陈晔毁淫祀的事件均发生于宋代。自宋代以降,类似的事件不胜枚举。然而于今视之,古代官方毁淫祀的动作仅收一时、一地之效。所以然者何?从淫祀的认定到毁淫祀的动作,古代官员对民间信仰正当性的看法囿于祀典和祀典的规定,毀淫祀的做法里则缺乏民众的参与,其收效自然相当有限。须知,无论“载在祀典”或“不在祀典”,也无论合乎或不合于祀典的规定,正当的民间信仰完全有存续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对待某些不正当的民间信仰,对待民间信仰的某些不正当倾向的做法,也应该有民众的自愿参与,如毛泽东1927年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所说“菩萨要农民自己去丢,烈女祠、节孝坊要农民自己去摧毁,别人代庖是不对的”。

两岸同胞要共同继承和发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发挥妈祖等民间信仰的精神纽带作用”,乃是两岸融合发展的本来应有之义。

【责任编辑:吕佳珊】
全国台湾研究会会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