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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4年台湾嘉义抗粮案件
汪毅夫
2024年03月29日

清沿明制。清代承袭明代货币制度,银两与制钱并行。银两与制钱比价的波动时或造成“银贵钱贱”的情形,则会引发社会问题。郑学檬《中国赋役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描述道:“银价不断上涨,民间完纳钱粮,‘小民粜卖粮米,买银交官,多形赔累’,等到官府收钱,又‘浮增折价,每银一两竟有加至制钱四千七八百文者’。”农民赋税负担因“银贵钱贱”而加重,因而不断引发抗粮案件。据彭泽益《鸦片战后十年间银贵钱贱波动下的中国经济与阶级关系》(载《历史研究》,1961年第6期),1844年台湾嘉义抗粮案件是鸦片战后十年间的四大抗粮案件之一。

据《清实录》1844年记载,该抗粮案件“有台湾县知县阎炘,于收粮时欲行帮贴番银,并有包揽官事之许东灿即许朝锦阻挠纳粮等情”;又据郭崇高禀称该案起因系许东灿“诓收民钱,代为完粮,贱买坏谷上仓,经该县查拿所致”。许东灿系“捐纳同知”,有“官员”名份,实际上却是既“包揽官事”、也“包揽”农民“完粮”的“揽户”。官员和“揽户”勾结,“包揽”银、钱比价,“包揽”农民“纳粮”,从中加重了农民赋税负担,致“台湾嘉义县巨匪洪协等纠众竖旗谋逆,并有已革武生郭崇高合伙起事,所纠匪党,约共二千多人”,引起了大规模的抗粮案件。

附带言之,赋税“揽户”是古老的专门职业。官府要求赋税如期如数收缴入库,农民则不愿见官,也不愿面对卖粮、买银、交官的种种麻烦。于是,一方面“包揽官事”、另一方面代民“完粮”的赋税“揽户”,应此社会需求而产生和存在。当官府同“揽户”勾结从中盘剥,增加农民赋税负担,社会就摊上大事了。1844年台湾嘉义抗粮案件即其例也。

【责任编辑:吕佳珊】
全国台湾研究会会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