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毅夫  >>  正文
清代福建的婢女问题
汪毅夫
2024年07月04日

120.清代福建的婢女问题

主持人张羽教授,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上午好!

我们先从清代诗文来看福建(包括台湾)婢女的生存状况。清代涉及婢女的诗文很多,我选择的主要是晚清(道光朝至宣统朝)陈盛韶、梁章巨、刘家谋和陶浚宣的相关作品。陈盛韶曾在福建诏安等地任职,道光十三年(1833年)“调台湾署理鹿港厅事”,其《问俗录》有关于福建(包括台湾)婢女的记录。梁章巨曾署理两江总督、两淮盐政,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在福建浦城养病期间对当地婢女问题相当关注。刘家谋于1849—1853年在台湾府学训导任上并卒于任。刘氏留心文献,所至则搜罗掌故,于地方利弊尤惓惓焉。其《观海集》有《赤脚苦》,其《海音诗》也有诗(并注)多种涉及婢女。陶浚宣是晚清名举人、名幕友和书法名家。1900年起流寓厦门,有《鹭江老婢行》《续老婢行》流传于世、留存于世。

闽俗买贫女为婢,人口买卖是婢女生存状况涉及的性质最为恶劣的问题。贫女为婢,一经“契卖”,父母不得问其生死,听凭买家发落。有买婢转卖甚至逼为幼尼的。“幼别耶娘去”,从此没了童年的欢乐。在闽、台两地,婢女有“赤脚”的贱称。赤脚相对于缚脚而言,赤脚是出于“赤脚执役”的需要。日据台湾时期的户籍誊本设有“缠足”一项,家户里的婢女悉为不缠足。“赤脚”贱名随婢女一生、身份歧视亦随其一生。“婢作夫人亦有时”,婢女或有被指配于人者,婚后仍是婢女,“执役依然”。如刘家谋诗注曰:“大脚者曰赤脚,小脚者曰缚脚。婢皆大脚跣足,或指配与人,始得穿履,而执役依然”。过度劳役是婢女在买家的生活方式,“凡男子劳役,悉以属之”。及婢女长成,其婚配情形大致有五。一是终身不许婚配,这叫锢婢,实行性禁锢。如刘家谋诗所记录“老不遣嫁”,至“霜雪埋头”、至死不得嫁者“无数”,她们终身被剥夺婚姻权甚至性生活权,陶浚宣有“为女不为妇,未嫁若未亡”句喻其孤苦伶仃的一生;二是或有“野合生子”者,则去子留母,令其遭受“生儿不得置怀抱”的痛苦,而且还要作为乳娴,哺育主家之子或他人之子,得偿悉归主家。陈盛韶《问俗录》记:“使女曰丫鬟,闽人曰丫头;乳姆曰奶娘,闽人曰奶妈。台湾别有奶丫头。使女未嫁,未学养子,奶汩汩然出,讳莫如深。曷为乎?炫玉求售,自诩为奶丫头也。使女终其身,主人不嫁卖,不管束,听其野合,不以私胎为嫌。生女或致之死,生男或所私者抱去,不则,主人仍育为奴。于是丫头有奶,乳哺四雇,别其名贵其值,曰奶丫头”。刘家谋也记:“老不遣嫁,听其野合生子。既生则去子留母,或乳己子,或鬻他人得重偿,谓之乳娴,通谓之‘珠母娴’。娴音如简”;三是同养家男主人发生性关系而生子。如陶浚宣诗曰:“既荷主人恩,又怵主人威。此身属君家,焉能自主持”。此后其婢女身份不变,“驱类尤与鸡”,“长教灶下炊”。而当“主恩一朝断,弃我忽如遗”,则依照“去母留子”之陋规,婢女被逐出门,而子女因同主家有血缘须留在主家。于是母子分离的悲惨一幕发生了:“小儿不解语,大儿知牵衣。问娘往何处,归买枣与梨。明知永不返,还顾儿悲啼。出门复入门,儿女终无知。吞声摧肺肝,儿女为酸凄”;四是由养家指配养家男奴,婚后地位不变,执役依然;五是由养家嫁卖,或得“好善之士”解救,得“赎而归之(归,嫁也。《诗经》:之子于归)”。

婢女的生存状况涉及了人口买卖、过度劳役、低生活水准、性禁锢、性侵犯以及受教育权、婚姻自主权被剥夺等多方面的问题。其中,性质最恶劣的是人口买卖。然而,总而观之,清代福建(包括台湾)官、绅对其中的性禁锢问题予以特别的关注,对其他方面的问题(包括人口买卖),则程度不同地予以忽略或纵容。兹举例而言之。

1.清康熙年间,福建巡抚张伯行鉴于“闽俗买贫女为婢,凡男子劳役悉以属之。婢有至无齿不嫁者。或鬻之尼院,得价倍,而弊乃甚于锢婢矣”,“谕令赎归,间或分俸代为偿而归之”。张伯行是个好官,他主要针对了“锢婢”即对婢女的性禁锢,但他的解救办法却是“赎归”“偿而归之”,即用新一轮的人口买卖,赎而嫁之。

2.乾隆年间,先后任福建布政使的福格编纂、颜希深增补的《闽政领要》说:“闽俗颓敝,而其敝之尤者,一曰锢婢。绅士之家,操作之事皆婢任之。一经契买,即同永锢。其自三十、四十遣嫁者,尚称及时择配,竟有终身不令适人者。婢有私孕,则不问所由来,育男则弃之,育女则留待其长成亦如乃母之服劳毕世焉。此风比比皆是,而建郡尤甚。前宁化县丞耿嘉平署篆浦城县,访知其弊,比户清查,择其年三十以上、五十以下,督令登时遣嫁者,数几满百。其六十以外之白头老婢,彼亦不愿复效于飞之乐矣”。耿嘉平“比户清查”的行政手段、“督令登时遣嫁”的行政命令,解救了“数几满百”的婢女。

3.清道光十三年(1833年)“调台湾署理鹿港厅事”的陈盛韶针对台湾的锢婢之俗,对养婢之家的要求也是“嫁卖”,即用新一轮的人口买卖解决。

4.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曾署理两江总督兼理两淮盐政的梁章巨回闽养病。针对福建浦城的锢婢陋俗,他五次解救遭受性禁锢的婢女。但他对婢女问题上的人口买卖之恶劣性质并无认识,反而以“皆不化其身价”(化,消除也)、以维护了养婢之家的权益而自炫。

5.清咸丰二年(1852年),台湾府学训导刘家谋在《海音诗》诗注里记载了掌教台湾崇文书院的柯义周“将归,载婢数十人于内地嫁之,诚苦海慈航也”和台湾兵备道徐宗干“谕富绅出资赎之”,以及刘家谋本人“亟商诸二三好善之士,劝捐赎回,各为收养。稻熟以后,按名给路费,载还其家”的故事。柯义周、徐宗干、刘家谋及其他“二三好善之士”,针对锢婢陋俗用的也是“赎之”而“嫁之”。

6.清光绪十五年(1889年),台湾安平知县范克承勒石出示《严禁锢婢不嫁碑记》,以知县之尊“出示严禁”,谓:“凡使女至二十岁以上者,如本有婿,或无婿而有娘家可主者,该家主收回原交身价,退回字据,将该女交其父母领回婚配,不得久留使用”。实际上,“收回原交身价,退还字据”可视为人口买卖后续的“退货”,对人口买卖的恶劣性质完全未予认定。

清代福建(包括台湾)官、绅对婢女的生存状况有所关注并有意解救,但囿于历史的局限,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附带言之,清代末年,福建基督教界也启动其救济婢女的事工。清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福州美华书局“活板印刷”的《(基督教)美以美会纲例》列“居奴畜婢”为“大罪”,号召教友“力除此弊”。

【责任编辑:舒靓】
全国台湾研究会会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