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台湾当局迫于两岸民众探亲诉求的压力,宣布同意“除现役军人和公职人员外,凡大陆有三亲等内血亲、姻亲或配偶的民众,得赴大陆探亲”;次年 6 月 3 日又将“三亲等”放宽为“四亲等”。“四亲等”涉及高、曾、祖、父,以及兄弟(姐妹)、从兄弟(姐妹)、再从兄弟(姐妹)、三从兄弟(姐妹),构成的恰是一个“五世则迁”的“小宗”。从明代学者顾炎武《小宗五世则迁之图》《小宗图说》,现代学者林耀华《本宗五服图》《亲属称谓表》等受到启发,我也设计了一个更为简易明了的图表(见下图)。
图片由汪毅夫本人提供
在这个图表里,横线为虚线,说明的是世(代),即:高祖父(母)为一世(代),曾祖父(母)、族曾祖父(母)为二世(代),祖父(母)、叔祖父(母)、族祖父(母)为三世(代),父(母)、叔父(母)、堂叔父(母)、族父(母)为四世(代),子(“我")、兄弟(姐妹)、从兄弟(姐妹)、再从兄弟(姐妹)、三从兄弟(姐妹)为五世(代)。斜线是实线,同一斜线上相连的关系是直系,高祖父(母)、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子(“我”)是直系,父(母)、兄弟是直系,祖父(母)、叔父(母)、从兄弟(姐妹)是直系,曾祖父(母)、叔祖父(母)、堂叔父(母)、再从兄弟(姐妹)是直系,高祖父(母)、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三从兄弟(姐妹)是直系(由两条斜线相连的关系则是旁系,兹不详述)。
现在谈血亲、姻亲之亲等的认定,亲等直接表明血缘关系的亲疏程度。从子(“我”)往上或往上后经两条斜线相连的点往下计算,每一线段为一亲等。子(“我”)同父(母)是一亲等,同祖父(母)是二亲等,同曾祖父(母)是三亲等,同高祖父(母)是四亲等;子(“我”)同兄弟(姐妹)是二亲等,同叔父(母)是三亲等,同从兄弟(姐妹)是四亲等;子(“我”)同叔祖父(母)是四亲等,同堂叔父(母)是五亲等,同再从兄弟(姐妹)是六亲等;子(“我”)同族曾祖父(母)是五亲等,同族祖父(母)是六亲等,同族父(母)是七亲等,同从兄弟(姐妹)是八亲等。姻亲指因婚姻关系而形成的亲戚关系,包括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姑丈)、配偶的血亲(如岳父母、夫或妻的兄弟姐妹)、配偶血亲的配偶(如连襟、妯娌等)。
姻亲的亲等,属于血亲的配偶者,从血亲的亲等,如子为直系血亲一亲等,则媳为直系姻亲一亲等;属于配偶的血亲者,从其配偶的亲等。如岳父母为妻的直系血亲一亲等,也为夫的直系姻亲一亲等;属于配偶血亲之配偶者,从其配偶的亲等,如妯娌从夫的兄弟同夫的亲等,为旁系姻亲二亲等。